如今开车上路,车险理赔纠纷总能挑动车主神经:行驶证过期被拒赔、驾照扣分未处理遭推诿…… 类似因 “证件瑕疵” 引发的理赔争议屡见不鲜。最近就有位车主,因驾驶证逾期 73 天未换证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竟直接 “拉黑” ,拒绝商业险赔偿。当 “不小心延误换证” 撞上 “保险免责条款”,这场理赔拉锯战该怎么判?驾驶证逾期未换出车祸,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某(原告)
相对方:某某保险公司(被告)
2024 年 9 月,35 岁居民张某因工作出差,未在驾驶证有效期(截至 9 月 5 日)届满前换证,证件处于 “逾期未换证” 状态(未满一年可恢复),但因事务繁忙未处理。11 月 18 日 19 时许,其驾驶机动车在某街右转时与外卖电动车剐蹭,交警认定其未按规定让行负全责,事故致骑手王某左手骨折,损失合计 2 万元。次日张某报案,12 月 5 日保险公司以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属免责情形拒赔商业险,仅交强险赔付 1.8 万元。张某主张未获免责条款书面提示,多次协商无果后,12 月 20 日在亲属建议下联系律师咨询法律途径。
2024 年 9 月,35 岁的张某(化名)因工作出差,未能在驾驶证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届满前办理换证手续。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驾驶证进入 “逾期未换证” 状态(逾期未满一年可申请恢复),但张某因项目事务繁忙,暂未办理证件更换手续。
同年 11 月 18 日 19 时许,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工业园区某街路口右转时与直行的外卖电动车发生剐蹭。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备注其驾驶证逾期未换证(逾期 73 天)。事故导致 52 岁骑手王某左手骨折,产生医疗费 1.2 万元,电动车维修费用 8000 元,合计损失 2 万元。
事故次日,张某向投保的天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2 月 5 日,保险公司以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属于免责情形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1.8 万元医疗费用,剩余 2000 元财产损失及误工费不予承担。张某查阅电子保单确认免责条款存在,但主张投保时未获书面提示。经多次电话及线下协商未果后,12 月 20 日,张某在亲属建议下,联系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咨询法律救济途径。
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商业险赔付责任,支付商业险赔付金额总计2 万元(含医疗费、修车费、误工费);
2、确认保险合同中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免责" 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受张某委托后,指派陈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首先仔细核查事故认定书、保单等材料,发现驾驶证逾期 73 天仍处于可换证有效期,交警仅注明 “逾期未换证” 而非 “无证驾驶”。他登录交管系统确认证件状态符合 “逾期未满一年可正常换证” 规定,排除 “驾驶证注销” 这一免责前提,并注意到电子保单免责条款无投保人签收或明确提示证据,初步判断条款效力存疑。
为夯实证据,陈律师调取交警事故档案,从询问笔录中提取张某 “知晓逾期但认为有效” 的陈述,以及交警未因证件状态加重责任的事实,证明事故责任与驾驶证状态无直接关联。针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他向保险公司发函索要投保告知材料遭拒后,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该公司同期同类保单普遍未履行纸质条款送达义务的证据,并检索省内近三年同类判例,整理出 “未达注销状态不得免责” 的裁判要点,形成案例报告。
完成证据收集后,陈律师携带证据清单与保险公司进行诉前调解。他从立法本意出发,区分 “逾期未换证” 与 “无证驾驶”,指出前者属管理瑕疵,张某驾驶资格未被实质剥夺,未显著增加风险。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强调电子保单提示需足以引起注意,而保险公司仅加粗条款,未主动说明。当对方推诿时,他出示投保视频,显示客服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附件发送记录缺失。调解失败后,陈律师迅速起草起诉状,围绕 “免责条款无效”“损失与证件状态无因果” 两大诉求,整合交管数据、沟通记录、判例等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准备法律条文对照表,完成庭审质证准备。
我方律师主张:庭审中,陈律师指出张某驾驶证逾期 73 天属 “逾期未换证”,未达法定注销标准,驾驶资格在换证宽限期内合法有效,且交警事故认定书未将证件状态纳入责任划分,仅以 “未按规定让行” 认定全责。针对免责条款,其提交电子保单系统日志、客服录音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仅对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条款作加粗处理,未通过人工解释或纸质送达说明法律后果,不符合《保险法》“明确提示” 要求,主张条款无效,要求全额赔付 2 万元损失。
对方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抗辩称,合同明确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免责,张某未换证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商业险责任。主张 “逾期未换证” 属证照失效,电子保单显著标注条款即视为投保人知晓,无需额外提示。强调事故责任认定与保险免责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拒赔符合合同约定;即使提示义务有瑕疵,张某未换证导致保险风险增加,依据《保险法》有权减少赔偿。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效力及驾驶证状态与损失关联。根据规定,逾期未满一年的 “未换证” 状态不同于 “驾驶证注销”,交警未将其作为责任因素,保险公司 “证照失效” 抗辩缺乏事实依据。虽电子保单标注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提供录音、书面确认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实质说明义务,应认定提示不充分,条款无效。同时指出,张某未及时换证违反行政规定,对理赔争议存在注意义务瑕疵。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商业险 1.6 万元(占损失 80%),强调驾驶人应妥善管理证照,保险公司对专业免责条款需尽更高提示义务,本案判决平衡双方权益,对同类案件具参考意义。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最终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其在诉讼中始终坚持 "证照失效" 抗辩,并试图通过电子保单形式化提示规避责任,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争议中的强势立场。驾驶人在遭遇类似纠纷时,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证据固定:务必保存投保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如客服录音、电子保单接收凭证),以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义务;
2、过错比例:即使证件逾期未达注销状态,法院仍可能基于驾驶人未及时换证的过错,酌情降低赔偿比例;
3、诉讼策略:需结合本地判例调整主张,例如部分地区法院对 "逾期未换证" 与 "无证驾驶" 的区分更为严格,可针对性援引相关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按准驾车型驾驶并随身携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驾驶证;但被注销未超过二年的,驾驶人通过考试可恢复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并对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采用明显标志(如加粗字体)提示的,视为履行提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需对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明确说明” 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明确说明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确保其理解条款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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