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花盆从十几层高的阳台坠落砸坏车顶、啤酒瓶突然“空袭”路人头顶……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频频成为新闻头条,受害者往往面临“找不到肇事者、维权无门”的困境。有的物业公司忙着“甩锅”,有的业主自认倒霉,而那些损坏的车辆、受伤的路人,最终只能默默承担损失,究竟谁该为这些“飞来横祸”买单?
案情速递:
委托人:小龙(原告)
相对方:物业公司(被告)
2023年4月,某小区业主小龙车辆被高空抛掷的酒瓶砸损。物业以“无法锁定肇事者”为由拒赔,仅愿补偿500元。小龙调查发现,事发楼栋长期未安装高空监控,夜间巡逻频次不足,且同类抛物问题频发。面对监管缺位与推诿,业主最终选择法律途径捍卫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晚,某小区业主小龙将私家车停放在路面停车场,次日清晨发现车顶被高空抛下的玻璃酒瓶砸穿,前挡风玻璃及车身严重损毁,维修费用共计4200元。小龙立即报警并联系物业公司,警方现场勘查后确认酒瓶坠落位置为小区3号楼,但因该楼监控存在盲区,未能锁定肇事者。小龙要求物业赔偿损失,物业以“无法确定责任人”为由拒绝,仅同意协助警方调查。
小龙多次与物业交涉,提出物业应承担部分责任:小区3号楼长期未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夜间巡逻记录显示保安仅每日巡查一次,且未覆盖凌晨时段。物业辩称“已尽基本安保义务”,并出示《物业服务合同》称“高空抛物属业主个人行为,物业无赔偿义务”,仅愿补偿500元“人道慰问金”。小龙拒绝妥协,自行收集证据:拍摄车辆损毁照片、调取物业值班表、获取警方出具的《事件说明函》,并联系3号楼部分业主取得证言,证实该楼高空抛物问题频发但物业始终未加装防护设施,构成管理过失。
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龙因车辆损坏导致日常通勤困难,频繁请假处理修车和维权事宜,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几经周折身心俱疲的他,最终选择咨询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律所派出陈律师帮助小龙分析现状后指出:物业长期未安装高空监控、巡逻频次过低,已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对业主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尽管小龙的车辆维修票据齐全,但陈律师特别强调:“物业的过错不仅在于设备缺失,更在于纵容风险累积——若及时采取措施,完全可能避免此次事故。” 此外,小龙因处理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亦被纳入索赔范围。基于这些确凿的证据,小龙正式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并敦促其加装安防设施。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交通费共计5000元
(附维修清单及发票,附租车合同、打车票据)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误工损失1500元
(附考勤记录及收入证明)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
(附委托协议及付款凭证)
4、请求判决被告加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要求被告在事发楼栋公共区域加装监控系统,杜绝安全隐患
律师: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过程:
律所接到小龙委托后,指派专攻侵权纠纷的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第一时间赶赴小区现场,拍摄车辆损毁照片、调取物业值班表,发现3号楼高空监控缺失且夜间巡逻记录存在空白时段;随后向警方调取《接处警登记表》及《事件说明函》,锁定酒瓶坠落方位及物业安防漏洞;为证明高空抛物频发系物业长期放任所致,陈律师走访3号楼12户业主,取得5份书面证言及2段手机拍摄的过往抛物视频,形成“物业明知风险却未整改”的证据链。
针对物业“已尽义务”的推诿,陈律师向住建局调取该小区《安防验收档案》,发现规划中明确要求高层住宅配备防抛物设施,但物业以“成本过高”为由擅自取消;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监控安装可行性,出具《技术方案》驳斥物业“无法安装”的借口。证据齐备后,陈律师向物业发送《律师函》,提出“赔偿+整改”一揽子调解方案,并附同类案件判例施压。物业仅同意象征性补偿1000元,拒绝实质担责。
调解破裂后,陈律师梳理出三大诉讼策略:以《民法典》第1254条锁定物业过错、用维修票据及工资流水量化直接损失、以业主证言及技术方案反击物业免责条款。起草诉状时,他特意将“加装监控”诉求独立列项,既符合公共利益又为判决争取道德支持。立案前一周,陈律师模拟对方可能抗辩的7个问题,组织团队进行三轮质证演练,确保庭审中精准打击物业的“无责”话术。
办案结果:
陈律师指出,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未在3号楼公共区域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导致无法锁定侵权人;二是夜间巡逻频次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高空抛物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4200元、误工损失1500元及交通费8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律师费。同时,建议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要求物业加装监控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抗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日常巡逻、清洁等基本义务,且高空抛物系“个别业主的违法行为”,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联;另质疑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主张“维修期间租车非必要支出”,并拒绝承担律师费及加装监控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明知 3 号楼存在高频高空抛物风险,却未依照《民法典》第 1254 条安装监控、增加巡逻频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其管理过失与原告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 30% 的过错责任;误工费、交通费均有票据佐证,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非必要支出不予采纳。关于加装监控的诉求,属行政管理范畴,建议通过业主共同决议解决。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260元(4200元×30%)、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560元;驳回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加装监控诉求;案件受理费由物业公司承担70%。物业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
高空坠物、抛物事件频发,受害者往往陷入“找不到肇事者、追责无门”的困境。作为律师,结合此类案件的经验提醒大家:日常防范与主动留痕是关键。停车时尽量避开高层住宅楼下等风险区域,若所在小区存在高空抛物隐患,可联合业主督促物业加装监控设备,并通过微信群、书面函件等方式留存沟通记录。一旦发生财物受损或人身伤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并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要求物业出具事件说明,这些证据将成为后续索赔的重要支撑。
协商阶段警惕“和稀泥”式补偿。许多物业公司为规避责任,可能提出小额“人道慰问金”并要求签署免责协议。此时需保持清醒:若物业未尽到安装监控、定期巡查、警示提醒等义务,即使无法锁定具体侵权人,其仍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要求物业按过错比例赔偿维修费、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必要时向住建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避免被“拖字诀”消耗维权耐心。
诉讼是手段,推动整改才是长远目标。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的同时,应同步要求物业或业委会完善高空坠物防护措施,如增设摄像头、加装防护网、购买公共责任险等。判决书中的责任认定,往往能倒逼物业提升管理标准。维权不仅是个人损失的弥补,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