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职场状况频发,员工因操作失误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屡见不鲜,而企业一方,不乏因制度漏洞、监管不力引发事故或纠纷的情况。这不禁让人发问:当员工履职出现偏差,与企业管理存在缺失碰撞时,责任该如何划分?企业与员工的权益又该如何平衡 ?

案情速递
委托人:某贸易公司(原告)
相对方:小芳、小敏(被告)
2024年,某贸易公司财务小敏收到合作方伪造账户变更邮件,按流程经总监小芳审核后转账120万元,后发现系黑客诈骗。公司调查认为二人未电话确认、未核预留信息,要求担责。二人以公司无强制复核规范、缺培训为由抗辩。双方协商无果,2025年3月公司起诉追责,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24年,某贸易公司在与合作两年的 “某科技公司” 业务往来中遭遇邮件诈骗事件。财务人员小敏于10月12日收到署名为合作方的账户变更邮件,内附 “财务专用章” 及新账户信息,按流程将邮件转发给财务总监小芳审核。小芳审查邮件格式无误后批准转账,未发现该邮件系黑客伪造。11月5日,公司按邮件提供的账户完成120万元货款转账。11月8日,合作方财务人员来电催问货款时,公司核查发现转入账户并非对方真实账户,随即报警。警方调查确认,犯罪团伙通过黑客技术入侵合作方邮箱,伪造账户变更邮件实施诈骗,被骗资金因被多层转移未能追回。
公司内部调查显示,财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存在两项关键疏漏:小敏未按行业常规对陌生账户变更进行电话确认,小芳作为财务总监未核对银行预留信息。基于财务部门未尽到审慎义务,公司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中 “大额资金操作需多重验证” 的原则,要求二人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针对公司追责,小芳、小敏提出抗辩,主张其操作符合公司既有流程,且公司未制定 “账户变更需电话复核” 的强制规范、未提供反诈骗专项培训,自身仅存在一般工作过失。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公司于2025年3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二人的失职赔偿责任。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重申:企业资金安全需要财务人员严格履行专业审慎义务,管理层亦有责任推动完善内控流程,但员工履职过失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理由。
1、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2、主张二被告行为构成工作失职,应按过错比例担责;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律师事务所接受某贸易公司委托后,指派周律师团队承办。周律师迅速调取《财务管理制度》,以 “大额资金多重验证” 条款为核心,核查发现三年间 78% 的账户变更交易均有电话确认记录,结合涉案邮件域名异常等证据,锁定被告操作疏漏。团队通过公证固定邮件细节,并获取警方技术报告,证明诈骗邮件存在可识别疑点。
起诉前,周律师与被告方沟通调解,以证据链指出小敏未验证陌生账户、小芳未核银行信息,已超出一般过失。面对 “未培训” 抗辩,周律师当庭出示三年培训签到记录予以反驳。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庭审准备中,周律师制定 “行业标准 + 操作惯例” 追责策略,分类整理制度依据、违规证据及损失证明,针对被告 “制度缺陷” 抗辩,准备质证意见强调制度完善不影响过失责任认定。庭前模拟聚焦争议焦点,确保庭审应答精准。
庭审中,周律师代表某贸易公司提出核心观点:二被告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处理120万元大额转账时,未对陌生账户采取电话确认、未核对银行预留信息,其行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中 “大额资金多重验证” 要求及行业审慎义务。尽管公司未明确 “电话复核” 流程,但三年间78%的同类操作均存在电话确认惯例,二被告对邮件中域名差异等明显异常未予察觉,已构成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小芳、小敏代理人主张,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强制要求电话复核,且反诈骗培训内容未涵盖黑客伪造邮件场景,二人操作符合既有流程,仅属一般过失。涉案诈骗手段具有技术专业性,超出普通财务人员审查能力,公司应自行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虽未在制度中明确 “电话复核”,但结合行业惯例及公司实际操作记录,财务人员对大额账户变更负有高于常规流程的审慎义务。二被告未对邮件细节进行实质性核查,其过失程度已达到 “明显违反职业规范” 的重大过失标准。尽管公司在制度细化上存在不足,但该瑕疵不足以免除员工对资金安全的基本审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二被告对损失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小芳、小敏共同赔偿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占总损失的50%),其中小芳因管理职责承担35万元,小敏承担25万元。法院指出,二被告作为财务人员,对大额交易的异常情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过失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60%,公司承担40%。判决强调,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财务流程,劳动者亦需提升专业审慎意识,避免类似风险发生。
本案折射出企业财务管理中 “流程漏洞” 与 “人员责任” 的双重风险。对企业而言,需从三方面筑牢风控防线:
1. 制度先行,细化操作标准:避免以 “泛化审慎义务” 替代具体流程规范。建议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大额转账三重验证规则”——①系统自动校验账户历史记录;②业务部门线下确认指令真实性;③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对关键信息,并通过 OA 系统固化审批留痕。本案中公司虽有 “多重验证” 原则性规定,但未细化为可执行流程,导致追责时制度支撑力不足。
2. 强化培训,压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 “场景化防诈培训”,结合最新诈骗案例(如黑客伪造邮件、AI 语音模拟领导指令等),通过模拟演练提升财务人员对异常细节的敏感度(如域名差异、印章清晰度、紧急付款要求等)。本案被告以 “未接受专项培训” 抗辩,企业需以签到记录、考核试卷等证据固定培训痕迹,避免陷入 “管理失职” 质证困境。
3. 技术赋能,降低人为依赖:引入智能风控工具(如邮箱域名自动识别系统、银行账户核验 API 接口),对交易指令进行技术筛查,将 “人为审慎” 与 “技术防错” 结合。若本案公司已部署域名校验系统,可自动拦截伪造域名邮件,从源头避免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采用技术防诈措施的企业,往往更倾向于认可其已尽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会依据该解释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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