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离婚时房产各占50%,复婚后房子却成了前任的“筹码”;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的债务分摊,几年后又被翻出追讨……如今,不少离婚案件看似尘埃落定,却像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有人复婚时欢欢喜喜,再离婚时才发现当初的协议成了对方的“法律武器”;有人拿着转账记录却说不清是“还债”还是“情分”,最终对簿公堂。当一纸协议抵不过人性反复,普通人该如何守住自己那份“明白账”?
案情速递:
委托人:小月(原告)
相对方:小朝(被告)
小月与小朝曾两次结婚、离婚,第一次离婚时协议约定小月需偿还共同债务中的5万元。离婚后小月咬牙凑出2万元,小朝却步步紧逼,甚至以“起诉”威胁。为了孩子,小月心软复婚,期间省吃俭用又还了1万元,小朝却偷偷记下每一笔账。当两人再次分开,小朝竟拿着最初的协议告上法庭,索要剩下的3万元。独自抚养孩子的小月,走投无路决定用法律保护自己。
基本案情:
小月(女)与小朝于202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22年5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小月需承担双方共同债务中的5万元,并于2022年10月底前支付给小朝。离婚后,小月因经营小店亏损无力还款,多次协商延期遭小朝拒绝,甚至收到“不还钱就起诉”的威胁短信。迫于压力,小月借款2万元转账给小朝并备注“部分还款”,剩余3万元始终未能支付。
2023年初,小朝以“给孩子完整家庭”为由提出复婚,小月心软同意。复婚期间,小月承担家庭开支并再次转账1万元(备注“债务清偿”),小朝未提债务,反而分三次返还1.8万元称“补贴家用”。2024年2月二人再次离婚,第二份协议约定“婚前债务各自承担”。小月认为债务已结清,但小朝保留首次协议转账记录,刻意隐瞒复婚期间的经济往来。
2024年7月,小朝起诉要求小月支付剩余3万元债务,并提交首次离婚协议及部分转账记录。一审中,小月孤身抗辩,因缺乏法律知识未提交复婚期间关键证据,法院判其败诉。面对执行压力与小朝的紧逼,小月翻出旧手机中的转账备注、银行流水记录,发现小朝曾返还1.8万元却谎称“家庭日常赠与”。走投无路下,她决定委托律师,准备以“债务已终止”“小朝虚假陈述”为由提起上诉,彻底终结这场反复纠缠的债务纠纷。
当事人诉求:
1、请求确认第一次离婚协议中5万元债务条款因复婚自然失效;
2、请求认定第二次离婚协议“婚前各自担债”条款覆盖原债务安排;
3、请求抵销复婚期间小朝返还的1.8万元,驳回其剩余3万元主张;
4、请求判令小朝承担虚假诉讼导致的律师费、误工损失8000元;
5、请求由小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过程:
律所接到小月委托后,指派擅长家事纠纷的周律师承办此案。周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两次离婚协议、复婚登记档案及双方银行流水,发现小朝一审中刻意隐瞒小月复婚期间转账1万元(备注“债务清偿”)及其本人返还1.8万元的关键事实。为补强证据链,周律师向支付宝申请调取原始转账备注,并走访小月亲友获取其复婚期间承担家庭开支的证言;同时检索类案判决,发现多地法院认定“复婚可终止原离婚协议财产条款效力”,据此起草《法律意见书》并附6份判例,夯实“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核心主张。
针对小朝“债务独立于婚姻状态”的强硬态度,周律师尝试调解,提出“撤回起诉、互不追债”的方案,但小朝坚持要求支付3万元。协商破裂后,周律师聚焦三大突破口:一是复婚期间经济往来的“债务合意”属性,通过转账备注及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变更约定;二是二次协议中“婚前各自担债”的兜底条款,结合《民法典》第464条论证首次协议失效;三是小朝恶意隐瞒还款记录的诉讼不诚信行为,申请法庭调取其完整银行流水。
立案前,周律师团队模拟对方可能抗辩的“债务独立性”“备注无法律效力”等观点,预演质证话术,并制作可视化时间轴图表,将两次离婚、复婚、转账事件按时间线串联,直观揭露小朝“先收钱后讨债”的矛盾逻辑。最终形成12项证据、23页答辩提纲及类案报告,确保庭审中精准反击对方主张,为小月争取翻盘奠定基础。
办案结果:
周律师指出,首次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因双方复婚建立新婚姻关系而自然失效,且第二次离婚协议明确“婚前债务各自承担”,应视为双方对债务安排的重新约定;复婚期间,小月支付的1万元(备注“债务清偿”)及小朝返还的1.8万元,构成债务部分履行与合意变更,剩余债务已消灭。同时,小朝隐瞒还款记录、恶意利用首次协议索债,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小朝坚持首次离婚协议“不因复婚失效”,主张小月支付的3万元系“自愿履行债务”,剩余2万元仍需清偿;其返还的1.8万元属“家庭日常赠与”,与债务无关,并称第二次离婚协议中“婚前债务”仅指复婚前的个人债务,不涵盖首次离婚协议中的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复婚行为导致第一次婚姻关系终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首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含债务约定)随之失效;复婚期间小月备注“债务清偿”的转账及小朝的返还行为,表明双方已就债务达成新的合意。第二次协议中“婚前各自担债”涵盖首次离婚协议债务,小朝隐瞒还款记录构成诉讼不诚信,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朝要求小月支付3万元的诉讼请求,小朝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小朝恶意诉讼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向小月书面道歉。判决生效后,小朝未再上诉。
律师提醒:
婚姻关系的反复与协议约定不清,极易埋下纠纷隐患。结合本案提醒大家:离婚协议务必明确关键条款的存续条件。若涉及债务分割、房产归属等重大事项,需书面约定“是否因复婚失效”“是否覆盖后续协议”等细节,避免对方利用法律空白反复追责。复婚时,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说明对原离婚协议内容进行清算或终止,必要时咨询律师拟定条款,防止“旧账”成为未来矛盾的导火索。
经济往来务必“留痕定性”。无论是债务清偿、共同开支还是赠与行为,转账时需明确备注用途(如“子女抚养费”“某年某月债务还款”),聊天记录中尽量通过文字确认款项性质。本案中,小月因备注“债务清偿”及保留小朝返款记录,最终被法院认定债务关系变更。反之,若仅有模糊转账或无备注,极易被对方曲解为“赠与”或“家庭互助”,维权时陷入被动。
遭遇恶意诉讼需果断反击。若对方隐瞒关键证据、虚构债务,可主张其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并要求法院训诫、罚款甚至追责。本案小朝故意隐藏小月的还款记录,最终被法院责令书面道歉。此外,收到起诉材料后,务必及时委托律师调取银行流水、协议原件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庭调查,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不仅保护权益,更惩罚恶意——当你坦荡磊落时,无须畏惧对方的反复纠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