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校园安全管理日益规范的当下,学生之间的意外伤害事故仍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活泼好动的天性使得他们在集体活动中容易因嬉戏打闹、追逐奔跑等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值得关注的是,此类事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责任认定难题:监护人能否以"孩子天性活泼""正常嬉戏"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当伤害发生时,受害者权益又该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案情速递:
委托人:小雨家长(原告)
相对方:学校(被告1)
小杰家长(被告2)
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雨和小杰在体育课列队行走时,因相互嬉戏打闹导致小雨摔倒门牙断裂。事故发生后,小雨父母要求小杰父母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用。小杰父母承认孩子存在过错但主张学校监管不力应负主责;学校则认为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且活动规范,事故属意外。因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雨父母最终决定起诉小杰父母和学校索赔相关损失。
基本案情:
小雨和小杰是某小学同班同学,某天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排成两排绕操场行走。由于队伍较长,老师未能全程关注每个学生的动态。当队伍行进至直道转弯处时,小杰觉得行走过程枯燥无聊,便用胳膊肘轻轻碰小雨,示意玩闹。小雨也觉得有趣,就和小杰你推我搡起来。两人玩得越来越起劲,动作逐渐失去控制。突然小杰一个用力,直接将小雨推倒在地。小雨摔倒时面部着地,导致一颗门牙断裂,当场流血不止。老师发现后,立刻冲了过来,迅速将小雨送往医务室,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双方家长。
经医院诊断,小雨的门牙需进行根管治疗及后续修复,不仅治疗费用高昂,而且可能对后续牙齿发育造成影响。小雨父母得知此事后心疼不已,要求小杰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小杰父母虽然承认孩子在事故中有责任,但他们认为体育课上老师未能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绝全额赔偿。
学校则认为,事前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体育课活动安排符合教学规范,此次事故纯属意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后三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然而由于各执一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小雨父母看着孩子因受伤遭受身心双重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向法院起诉学校和小杰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场纠纷。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1、被告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请求判决被告1、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万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邓明溟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尽职调查
评价:邓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能够敏锐地把握案件关键,运用精湛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细腻的情感洞察和严谨的法律思维,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温暖而有力的法律支持。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论能力,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调查结果和专业的法律建议。从业以来,邓律师始终秉持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以专业、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任。
律所接到小雨父母的委托后,指派相关纠纷经验丰富律师负责本案。律师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步便是详细梳理案件信息,与小雨父母多次深入沟通,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续处理情况。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学校,获取事发时体育课的教学计划、老师的履职记录等文件,用以判断学校在教学安排和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
同时律师找到当天参与体育课的其他同学,通过耐心细致的询问,收集证人证言,还原事故现场的细节。为了掌握小雨的伤情及后续治疗情况,律师赶赴医院,调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根管治疗全过程医疗记录、后续牙齿修复的医疗方案及费用预估等资料。为确定学校管理责任,律师团队还对学校操场进行实地勘查,检查事发区域的环境状况,查看学校是否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有无安装监控设备等。
在完成前期证据收集后,律师团队对收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全面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撰写了详细的起诉状,明确提出要求学校与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小雨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庭审前律师反复进行模拟庭审,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仔细核对和论证,力求在庭审中做到万无一失,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根管治疗全过程医疗记录、后续牙齿修复的医疗方案及费用预估等证据材料,并指出小雨在体育课期间因小杰推搡受伤,身心遭受极大痛苦。小杰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管存在缺失,理应对孩子在校期间的不当行为负责。而学校方面,在体育课组织管理上漏洞明显,既未将弯道区域列为重点监管区域,体育老师又全程站在队伍前端,对后方学生间的推搡行为未能及时察觉并制止,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律师请求法院判决学校与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小雨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经核算,各项费用总计5万元。
小杰父母在庭审中承认孩子推搡小雨的行为,但认为学校在体育课上的监管缺失,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们提出,体育课上老师未能时刻关注学生动态,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孩子间的危险行为,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方面则表示,学校一直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工作,每学期都会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并且在体育课开始前,老师都会对学生进行安全事项讲解,本次体育课的活动安排也完全符合教学规范。事故发生后,学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小雨送往医务室,并通知了双方家长,积极协调后续的赔偿事宜,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小杰在体育课期间推搡小雨,直接导致小雨受伤,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雨和小杰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体育课上被小杰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虽然学校在事后积极采取了救治和协调措施,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组织体育活动时,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义务,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小雨和小杰的年龄、事故发生的经过、小雨的伤情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小杰父母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雨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小杰父母赔偿小雨损失2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律师提醒:
当校园侵权纠纷发生时,学校和家长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避免情绪化的争执,通过坦诚、积极的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在沟通时双方应尊重事实,以证据为依据,合理划分责任。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以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在专业人员的协调下,化解矛盾。若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程序,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肩负着多重责任。日常中,学校不仅要落实门卫值班制度,严格把控校园出入口,排查外来人员与车辆,消除潜在风险;还要开展定期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对教学设施、体育器材等,学校需进行常态化检查,确保其安全性,防止因设施损坏引发意外。明确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将学生安全工作与教职工的绩效挂钩,促使其认真履职。在安全教育上,学校除了常规的课堂教育,还应定期组织火灾、地震等安全演习,模拟真实场景,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逃生技能,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在校园的主要区域、楼梯口、操场等关键位置安装监控设备,不仅能实时监督校园安全,在发生纠纷时,这些监控资料还能成为关键证据,还原事故真相。此外在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如池塘、楼梯拐角处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时刻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而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通过言传身教,向孩子传递安全知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尤其当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家长更需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动态,避免因孩子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对他人造成损害。一旦孩子引发侵权事件,家长要积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主动与受害方沟通协商,妥善处理问题。同时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与学校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为孩子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