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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刘女士(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5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2女;
2013年,原、被告共同创业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原告担任财务;
原告宣称被告婚内出轨、家暴、不管孩子并控制公司现金流(以上主张均未提供充足证据),令原告身心首创。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
2名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据实各承担一半,要求双方名下价值100万元的1套房屋、1辆汽车、科技公司、存款均归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反驳称自己的才是被家暴的一方,提供了受伤图片、光盘等证据,证实了原告长期对被告实施家暴,进行抓咬等行为,甚至枉顾行车安全,在被告开车时对被告进行拉扯。
其次,被告提供滴滴打车记录,证实自己才是经常接孩子上下学的人,并非如原告所述对孩子不闻不问。
最后,被告提供了原告与网友频繁联系的通话记录等证据。

委托人诉求:
不同意离婚;
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基于原告婚后一直作为家庭主妇、被告做生意的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收入的事实,两个孩子的日常开销与教育费等均为被告承担,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暴,也存在过错,被告不应该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成都市武侯区一套住房、一车辆、公司及存款)。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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