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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6月31日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建筑工人;
2020年7月21日21时20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简阳市云樾名邸一标段3#楼10层进行拆模作业的过程中,在搬运材料时不慎踩空摔伤,被诊断为右侧第3、4肋骨骨折;2020年9月1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致残10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因此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申请。

委托人诉求: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63元/月*6个月=41778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963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辅助器具费用730元。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先生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9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1元/月*6个月=38946元、医疗辅助器具费用730元等,共计46639元;
目前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拖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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