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2名女幼师,当地教体局工作人员回应:该事件正在处理中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期,山东平度市厦门路某小区内,2名女幼师在出租屋内惨遭1名男子杀害,犯罪嫌疑人在数小时后落网。
据其中一名遇害者刘某的亲属介绍,犯罪嫌疑人是另一名遇害者的追求者,刘某在劝阻时遇害。
12月17日,一名山东网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称24岁的公费师范生女儿在去年入职平度市某幼儿园后,因单位未安排宿舍,于是与2名同事在外租房居住。
12月11日,女儿在出租屋内和另一名女幼师遭人杀害。
12月18日,极目新闻记者私信该网友欲了解相关情况,一直未收到回应。当日傍晚6时许,该视频被删除。
遇害者刘某的亲属告诉记者,12月11日晚9时30分许,其中一名女幼师认识的一名男子敲开房门,和这名女幼师说了一会儿话后,该名男子开始持刀和锤子行凶。刘某试图劝阻时,也遭到这名男子的伤害。同屋的另一名女孩关闭房门后报警,躲过一劫。最终,刘某和该名女幼师不幸身亡。
12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行凶者在山东胶州落网。
有网友称,另一名遇害者一直以来深受行凶者骚扰,不堪其扰。

-该网友的评论-
12月18日,相关幼儿园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刘某确实是该园的工作人员,但并不了解刘某和另外一名女幼师遇害的事情。
记者致电平度市教体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该事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如果该篇报导属实,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答

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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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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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篇报导属实,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致两名女幼师死亡,如果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凶者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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