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10万余本,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
据新闻报道,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临海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
办案民警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地警方接到多位家长投诉,称发现自家孩子在家里,甚至是课堂上偷偷阅览色情漫画、小说,还有部分学生通过使用家长的网购账号,在网购平台购买相关书籍,而此类读物里描写了大量色情内容,是名副其实的“涉黄书籍、漫画”。
当地警方通过前期线索摸排、侦查中发现,此类淫秽小说与漫画都出自一家位于上海市的一家印刷厂,该印刷厂对此类涉黄读物进行批量印刷与发行,而销售此类读物的实体店则位于临海本地,且涉案单位还卡斯和了一家名为“某梗工作室”的网店,并通过线上销售的方式,将非法出版的淫秽小说、漫画售往全国各地。
经警方侦查后发现,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在职研究生钱某。
据了解,钱某通过联系一些写手,让其制作色情小说和漫画,然后钱某再将这些作品进行推广。而随着写手的数量持续增加,钱某还通过组建“某梗工作室”为其牵线搭桥。
而钱某的主要盈利渠道来咨网上购买者和快递公司之间的邮费差价、介绍印刷生意等,钱某通过将以上所述的大部分销售利润分赃给作者、网店员工及印刷厂。长期以往,钱某所运营的工作室在圈内的影响力也日渐广泛,还因此收获了一批追随者。
在掌握犯罪团伙相关证据以后,警方成功将钱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10万余本,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
那么在本案中,谢某及相关犯罪团伙可能需要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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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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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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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高达10万余本、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至1000副(册)以上;
其数量(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具体到本案中,该犯罪团伙以谢某为首,其传播的相关非法出版物受众波及到未成年学生,且“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高达10万余本”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主犯人员谢某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涉案印刷厂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他从犯人员可能会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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