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一男生恶意抽走女同学板凳致其骨折,事发后拒绝道歉、拒绝赔偿引发网友热议
据网友爆料称,浙江农林大学一男大学生恶意抽走女同学的板凳,导致其摔倒在硬物上,两根肋骨骨折,而加害人却拒绝赔偿基本的医药费和护理费。
当事人称,当时摔伤后班主任与同学叫了救护车将她送到医院,男生家里却在得知此情况后直接失联挂断电话。
次日,男生的姐姐来与女生沟通,但由于对方不以为意的态度,且并未认真看待此事,未感受到对方道歉诚意的女生便选择报警处理。
而校方在得知女生报警后,不仅没有督促加害者向受害者道歉赔偿,反倒赶到派出所劝女生原谅加害者,称因为这点小伤没有必要,不要毁了男生前途。
女生回应称,自己至今都未得到男生的一句道歉,学校方面还反复打电话告诉女生此事无法立案也无法构成故意伤害,并称伤情也无法鉴定为轻伤。
目前,女生在社交平台公开表示,目前已经立案成功,自己也将坚持维权。
正义感十足的网友们在谴责加害者男生之余,也不忘给受害女生支招,让其做伤情鉴定,走法律途径让对方为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
那么伤情鉴定的流程是什么呢?如果女生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加害者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网友对此次事件的看法-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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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蒋梦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诉讼业务,熟练处理各类婚姻家事、刑事案件,在非诉领域蒋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广泛,无论在新兴领域以及创新度要求颇高的芯片、科技、IT、金融、娱乐等领域,还是传统行业中的汽车、化工、矿产、能源、医药、航空、零售等领域,蒋律师都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性的视野为客户带来很多富有见地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做伤情鉴定的流程】
1、发生伤害案件后,伤者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提出鉴定需求,公安机关会出具鉴定委托书给伤者;
2、伤者携带委托书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并以此提出鉴定要求,法医在受理委托后,会对伤者进行拍照、鉴定。
a. 针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
b. 对于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进行鉴定。
在伤情检查清楚后法医会出具或告知伤者,伤情以调查清楚,会发出鉴定。
3、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即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一般损伤3天以内出具,特殊或者复杂损伤7天以内出具,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相应时间会有所延长。
【刑事处罚】
如果女同学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女同学可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加害者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加害者可能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女同学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加害者主张民事赔偿。
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加害者仍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女同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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