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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温女士(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2年4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一年的合作期限内,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从事网络直播全平台的独家合作方。
协议第3.1.3条:
被申请人每月直播时间满足25天,每天直播不低于5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35小时;
第7.7条:
被申请人进行网络直播时不得消极直播、延迟开播或者擅自停播等影响双方合作的不利情形;
第8.2.3条:
被申请人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时“第8.2.3.2停播(停止直播累计超过20天)”,视为根本性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以下三者中取较高者支付违约金:
(1)人民币10万元;
(2)甲方已投入(资金扶持金额+保底收益金额+附件3投入金额)的12倍;
(3)以被申请人在本合同期限内直播活动单日最高收入获得的利益乘以被申请人自违约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天数的2倍计算违约金。
第8.4条
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送达费等)。
6月28日,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直播,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调解无果,即根据协议第8.2.3条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0万元违约责任及6000元律师费。
被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应诉。
委托人诉求:
争取减少违约金额。
办案律师: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受被申请人温女士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陈鹏举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陈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过高,被申请人在签署《合作协议》后,申请人并未有任何的实际损失。
其次,被申请人仅仅是粉丝数量很少的小主播,根据以往的直播收入记录,被申请人平均每月直播所创造的收入仅为1万元左右,因此被申请人能给申请人创造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
最后,申请人并未按合同尽到监督、提示义务,被申请人在不知情下触犯直播间管理条例被平台禁播导致其履约不能,后双方之间针对该事发生争议且申请人态度强硬追求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且答辩人在此纠纷中过错程度偏低,不存在故意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如此高昂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仲裁委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认定该笔违约金数额明显偏高,属于不合理主张。
办案结果:
被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经过我方代理律师应诉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根据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与标准,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与法律依据,以及我方代理律师在法院组织庭前调解阶段的辩论,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温女士向申请人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元;
(2)申请人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4112元,由申请人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帮助委托人降低了违约金额。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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