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与**实验小学的劳动纠纷案
2013年12月29日,朱先生与**实验小学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后勤(校警),2020年5月17日,朱先生再次与**实验小学续签《劳动合同书》,**实验小学工作岗位仍为校警,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劳动合同中未对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但实际,自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1日,**实验小学实行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时间制度,朱先生实际每周上班六天;**实验小学从2022年3月2日开始实行12小时三班倒的工作时间制度,朱先生实际每周上班六天。2022年3月14日,**实验小学向朱先生发送一份《待岗通知书》,告知因朱先生不能做到忠诚敬业,不认同学校文化,无法履行学校校警岗位职责,保卫好学生、教师及学校利益,经过考核评估决定让朱先生自2022年3月15日起待岗,待岗时间为30天。
2022年3月15日,**实验小学向朱先生发送一份《关于培训安排的工作》,将朱先生培训地点变更为成都市**区**路16号。朱先生认为,**实验小学无故让其待岗培训,属于违法行为,遂找到我所袁律师,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客户诉求 :
1、要求法院判令某校支付2020年3月15日-2022年3月14日休息日工资60727.68元
2、确认劳动关系解除
3、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金35986.11元
4、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延时加班工资75909.6元
总共合计:172623.39元
解决方案:
**实验小学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我方客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我方客户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实验小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超出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所以我方请求**实验小学支付加班工资有法律依据。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