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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闵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5年,原告与被告经亲戚介绍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
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在新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至今并未生育小孩。
被告在婚前就有沉迷打麻将、网上赌博等活动的不良习性,对此,原告对被告进行多次劝说,双方也因此经常产生矛盾,对双方的感情基础造成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
并且自结婚以来,被告并未对家庭做出任何贡献,长期以往,原告对这段婚姻关系深感绝望。
2022年3月,原告经过充分考量,认为与被告的感情早已破裂,但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为其接洽离婚事宜。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办案律师: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办案结果:
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因此在本案立案后,我方代理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与法院指派的调解老师多次沟通,并多次与被告谈判,最终促成我方当事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终目的。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顺利离婚。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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