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长期被丈夫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3个月后被丈夫持刀杀害
11月7日,据媒体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11月30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件。

-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据本案被害人伍某青的父亲向记者讲述,其女儿于1997年10月出生,被杀害时年仅25岁,与凶手徐某令于2017年相识,并于次年在老家重庆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双方育有一子。
双方婚后在上海打工,女儿因长期被丈夫徐某令家暴,不堪重负之下,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当地法院却以“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为由,驳回了女儿的离婚诉讼请求。
随即女儿与徐某令分居。
5月14日,案发前一天,徐某令带孩子外出玩耍,孩子回家后头痛不已,还发烧肚子痛,女儿出于爱护孩子的心理,指责了徐某令几句,徐某令因此心生不满,表示第二天下午要将孩子接走,以后自己来带孩子。
5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徐某令前往女儿住处,因女儿拒绝为其开门,徐某令情绪突然激动起来,隔着门与女儿发生争执,并多次用脚踢踹大门,企图破门而入,但未能如愿。随后徐某令又捡起砖块砸碎了大门的玻璃,并强行闯入女儿家中,持刀捅刺女儿的颈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女儿身中数刀后身亡。
经鉴定,被害人颈部见巨大创口,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伤及左颈内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媒体报道,徐某令在行凶之后拨打110报警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徐某令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中年丧女的受害者父亲表示:不要经济赔偿,只要徐某令被判处死刑。
那么徐某能否如被害人家属所愿,被判处死刑呢?
律师解答
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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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令持刀杀害妻子后自首,并主动交代罪行,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因此,徐某令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比较小,但也并非完全没可能。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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