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高校学生投放异物
最近,网上爆料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让众人议论纷纷。
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
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
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
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那么故意投放这类物品,有可能涉嫌到哪些罪名呢?
是否涉嫌投毒罪呢?
我看不少网友都在留言说该学生涉嫌投毒罪,但是实际刑法并没有《投毒罪》,只有投放危险物质罪。
但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
比如:
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如果只是将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本案中要看学生尹某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是故意投毒想要损害该女生的身体健康的话,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是否涉嫌强奸罪呢?
如果投放的异物真的是网上传言的催情药物的话,那尹某的目的是想趁机和受害女生发生性关系,那则构成强奸罪未遂。
但无论尹某出于何种目的,是否给女孩造成实际损害,在图书馆这种公共场所投放异物都属于极其恶劣的行为,相信后续办案机关也能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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