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10041.37元元
申请人王某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在***科技公司从事网站运营工作,工资标准为4800元/月,后***科技公司不仅没有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的工资,还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现王某找到我所律师,要求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客户希望
1、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日工资6004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
解决方案:
申请人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科技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工资。
申请人王某和***科技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系***科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独》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领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工资5241.37元:
2、被申请人在木被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
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