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夏女士(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0年,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21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随后被告立即与另一名男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
2022年1月8日,已经怀孕10个月的被告回到老家,向其父母及家人告知了其怀孕的事实。
两名被告及其家人找到原告要求结婚负责任,声称孩子是原告的。原告起初对被告分手后立即和另一名男子恋爱同居的事实并不知情,再加之被告次日就要分娩,突如其来的“喜讯”让原告及其父母措手不及,误以为孩子是原告的,遂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答应支付分娩所有的医疗费用并商量双方的婚事。
2022年1月9日,被告分娩生下一名男婴。
因双方年龄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婴也因此落户到被告家。
2022年3月原被告两家开始办理婚礼酒席,原告以其父母支付了本次婚礼的大部分费用,并且也依据习俗向被告给予了彩礼、五金和钻戒。
202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手机聊天记录中所述孩子可能不是原告的,随即经双方家长协商于2023年8月16日去做亲子鉴定,后经成都某生物工程研究所出具的《遗传检验意见书》作出结论:排除原告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深受打击的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途径,向被告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其为孩子支付的费用以及结婚的相关费用,明明是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却屡次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道德绑架——
被告的父亲称:“你们相处了一年多,我女儿的第一次给了你,人生一辈子,谁能无错?我真诚地希望你们能走到一起,人生短短就是几十年,没有过不去的坎!”
被告的母亲称:“你跟我女儿是非法同居!我女儿刚刚出来打工的时候还没满18岁,如果不是你去追她,她有那么大胆子跟你同居吗?你们谈恋爱经过我们大人的同意了吗?你这是在糟蹋我的女儿,你把我女儿的一生都毁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经过多次劝说、协商无果,由于被告及其父母胡搅蛮缠,原告万般无奈之下,只能采取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费用。
委托人诉求: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结婚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62163元(彩礼29000元+婚庆费用7839元+五金25324元)。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生育、养育孩子原告支付的费用合计130036.58元(生活转账117568元+医疗费12468.58元)。
办案律师: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在拿到《遗传检验意见书》证实自己倾注心血与爱意抚养了一年多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儿子这一事实的铁证时,内心十分崩溃,经过家人及其朋友的开导,才逐渐走出阴霾,决定与女方及家人协商退还彩礼等相关费用。当事人作为受害者,却被女方的母亲唾骂。
为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单位经理的介绍,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为本案所作出的努力】
在委托前期阶段,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通过约见当事人、与当事人电话沟通10余次等方式,详细掌握案情,并通过Alpha数据库及大数据模块、线下图书等方式检索、收集4-5篇婚约财产纠纷案例,为当事人分析案件的事实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庭前准备阶段,办案律师共计整理了5组证据材料,分别是(1)从当事人与被告、被告父母的大量聊天记录进行筛选,并整理出“能证明被告及家人明确知晓孩子并非原告的亲生儿子,对原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表示愿意将原告以及父母花费的结婚费用、养育孩子的费用返还给原告父母”的聊天记录;(2)原告与被告的微信交易明细;(3)原告父亲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4)原告母亲与被告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5)婚生子出生时的医疗费支付记录等。据统计,为了争取到符合预期的判决结果,办案律师整理出的证据材料多达73页。
由于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的身份信息,办案律师专程从成都市高新区跨越60余公里前往被告户籍地的公安部门,以“原告与被告的婚约财产纠纷”为由申请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并成功调取到了被告的身份信息。
在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期间,办案律师与当事人的通话记录高达20余条,与当事人讨论确定诉讼请求并起草民事起诉状,经过4次修改,办案律师携带定稿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法院申请立案,并实时跟踪案件立案情况联系法官。
在开庭审理前,办案律师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通过记录多达30余次,商量调解策略,并为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多次调解,办案律师均全程陪同当事人从成都市区前往金堂县参加庭审。
本案历时11个月,期间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一直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指导意见以及各项法律服务,并为当事人争取到被告返还8万元的调解结果!
解决方案:
针对被告抗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索要过一分钱,原告所诉的分免费用,是原告再三要求自愿承担孩子的责任后,被告才将孩子生育下来,否则被告不会生下孩子,故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 原告诉称生活费用是双方共同消费,不属于被告一人的费用,不应返还 | 被告的表哥曾主动告知原告,双方分开了一段时间,可以先去做个亲子鉴定确定孩子是否为原告的亲生子,是原告自愿承担今后抚养孩子的责任,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欺骗原告,因此原告的诉称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被告在本案当中才是弱势群体,是真正的受害者”部分。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原告及其家庭实施了欺骗行为,该争议焦点不等同于被告是否向提出过做亲子鉴定的事宜。
首先,2022年1月8日原告首次来到被告家中商讨生孩子和后续的结婚事宜的时候,被告以及家庭从未明示过做亲子鉴定以及背后的缘由,自始自终都没有向原告以及其家庭披露过被告自2021年4月与原告分手后,立即与另一男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换而言之,被告就从未告知过原告及家人说明孩子可能不是原告亲子的风险。
本案中,原告仅为年龄 21 岁的青年,与被告已经分手近一年,并且已经没有任何的感情基础,根据社会认知和人伦纲常,原告在知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情况下,不可能去承担这一份责任。且原告的父母也是在基于孩子是自己家庭血脉的情况下,才会给予原告和被告后续的经济支持。故我方认为被告对于此事存在重大过错,故意隐瞒或欺骗原告及其家庭真实情况,原告基于信任才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的义务和办理后续结婚仪式的事宜,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的规范,对原告及家庭造成的难以挽回的情感伤害和经济损失。
二、在本案法庭调查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作为法律工作者,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存在着无视法律程序和法庭纪律的行为。
虽然被告代理人当庭提出要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并且提交三位证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但被告代理人既没有书面申请,又没有提交证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即使法院当庭也同意了其他证人出庭,但其三位证人出庭证明的效力存疑,也不应当得到认可。
首先第一位证人为被告的表哥,因其亲属关系,其单个证人证言的效力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第二、三证人所述证言自相矛盾,首先他们并不知晓提出做亲子鉴定背后真正含义,并且第三位证人连本案是哪两位当事人去做亲子鉴定都分不清楚。
故我方认为,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不存在真实、合法的效力,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举示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三份存疑的证人证言,并不能相互印证,作为定案依据,无论从程序和实体上,该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并不符合规定。
三、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告2023年8月29日和30日的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看出被告表示钱愿意归还,但是这个过程中支付的钱并非是原告直接支付的,只愿意将这个钱归还给原告的父母。在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父亲的聊天记录中,被告父亲也表示愿意将钱归还给原告父亲。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对我方所举示的各项支出金额也不持异议。故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也应当返还原告原告基于其家庭财产所支出的关于生养孩子以及因结婚支出的各项费用。
办案结果:
本案历时11个月,期间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一直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指导意见以及各项法律服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女士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自愿偿还原告周先生婚约财产80000元。
二、若被告夏女士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周先生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主张全部到期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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