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曾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罗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原、被告登记结婚;
2013年5月,原、被告育有一子;
同年,原、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规定凡该镇居民均享受“拆院并院”政策,因原、被告及其家人6人(原告父母、女儿、原被告的婚生子)与案外人杨某均登记于同一户口下,故按政策原被告六人与杨某享受共同修建7人户型的拆迁待遇。
政策规定者要取得拆迁房屋需向政府缴纳建房款,原、被告当时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向政府出卖了2人户头并向人民政府缴纳了建房款后取得了政府拆迁房屋2套,分别为:一人户型、位于该镇某院 9-3号(后经协商,该房屋归案外第三人杨某所有);四人户型、位于该镇某院5-1号,归原、被告所有。
2019年10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子的抚养权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2023年3月,原告因未居住于上述房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如下:
要求依法分割位于5幢1号的房屋,由被告及其家属折价补偿原告333333元。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年4月,被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委托人诉求:
同意对案涉房屋以一方放弃房屋,另一方予以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但希望尽量减少补偿金额。
办案律师: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及其家人自收到法院传票之日起,就一直尝试通过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了解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处理此次纠纷。
当事人的女儿通过单位同事的介绍,前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在交流沟通过程中,当事人的女儿认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态度十分真诚且专业素养较高,针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详细解答,遂与家人协商后,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此次纠纷。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接案后,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撰写应诉方案,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前后修改了共计7版应诉方案;在庭审期间,针对原告提出案涉房屋价值1000000元的主张,我方代理律师坚决不予认可,并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本着精益求精的办案精神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帮助我方当事人极大程度地减少了经济损失——将原告主张的333333元(大写:叁拾叁万叁仟三百叁拾叁元整)经济补偿金降低为400元/月。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方代理律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案涉房屋无相关产权,该房屋尚不具有对所有权进行依法分割的条件。
但考虑到原告与我方当事人已离婚,且原告及婚生子户口已迁出的事实,我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对案涉房屋以一方放弃房屋,另一方予以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
二、根据原告的诉请,其愿意放弃房屋并获得补偿,因案涉房屋无产权,无法交易也无法评估其现存价值,因此补偿应按房屋建设的总价计算原告及婚生子所占金额,再减去原告及婚生子需支付的由被告及其家属先行垫付的建房款来计算补偿款。
则被告应补偿原告及婚生子的费用为17333.3元,即使参照转让给案外人杨某的一户型60000 元的价格来计算案涉房屋价值,原告及婚生子应获得的补偿费用也为41457元;
三、如果原告不认可上述补偿款的方案,仍坚持按照其主张的房屋价值1000000元来计算,则我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也同意放弃房屋,由原告及婚生子向我方当事人及家属补偿666666 元。
办案结果:
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答辩,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涉房屋由被告一家四口使用;
二、被告自2023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负担1050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原告要求补偿333333元的诉求降低至400元/月,极大程度地为当事人减少经济补偿损失!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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