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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女士(原审原告)
对方当事人: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入职于被告处,任产品助理一职,约定任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标准为7000 元。
但在工作期间,被告迟迟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于2023年7月6日单方通知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
被告与当事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加班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当事人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的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并在一审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0.3万元的赔偿金。
由于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我方当事人的起诉或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遂代理当事人应诉。
委托人诉求:
希望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律师: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原告作为劳动者,在面临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在网上查找成都附近的正规律所,联系了7、8家律所,通过在律师协会网站上检索从业资质、了解过往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例、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筛选,最终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被告的劳动争议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直至“执行”之日止。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了解案情后,为庭审做准备:查明基本事实,即了解原告被违法辞退、薪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并着手准备证明法院管辖权、事实劳动关系+被迫离职+月工资标准、在职时间等证据,帮助原告整理录音证据,以证实用人单位未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不是由原告导致的该情况,并帮助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我方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本着精益求精的办案精神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一审胜诉,帮助原告成功争取到了二倍工资赔偿共计10.3万元。
然而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上诉,以“程序上一审存在错误,本案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实体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驳回我方当事人的上诉,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有力答辩,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针对被告律师上诉提出的问题,我方代理律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我方当事人依法向四川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仲裁受理后两月余向我方当事人出具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告知仲裁程序终结,据此,原仲裁案件已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被告至迟于收到本案起诉材料时应当知晓仲裁终结之事实,故本案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程序正当。
二、在案证据中,书面劳动合同仅有我方当事人一方签署,被告未完成盖章行为,即双方未共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不争事实,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一审判决已对被告的前述行为及责任进行了详细、准确的法律评述,并无不当。恰恰因为被告未完成签署义务,同时不存在被告与我方当事人均签署了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其他书面材料,我方当事人不得不另行组织大量的用工记录相关证据,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护己方劳动权益,加重了我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三、被告在我方当事人入职半年之久迟迟没完成签署义务,足以见得其对劳动法律的漠视、对劳动者的强势,协商换签过程也非善意,故而我方当事人依法提起仲裁,应得法律的肯定评价。
而被告捏造我方当事人私自截留合同原件,并谎称未签署合同的事实,实属荒谬,双方未共同签署劳动合同本就是既定事实,单方合同更是被告主动归还,综上,一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请求贵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维持原判的理想结果,目前当事人已收到10.3万元赔偿款。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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