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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宋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王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在旅途中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2020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
2023年4月,原、被告双方分手,因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处理与被告的抚养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定非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每月20日支付非婚生子的生活费、教育费4000元,非婚生子的医疗费在全部保险报销后凭票据由被告承担一半,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止;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原告与被告分手后,因非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希望走诉讼途径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并由法院出具予以确认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文书,带孩子办理移民手续。
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网站检索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面对比后,原告决定选择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被告的抚养权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指派相关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处理相关事宜。
代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联系、面谈、邮件来往等方式全面了解案情与当事人的诉求,并按照当事人的诉求起草起诉状、陪同当事人前往当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为了帮助当事人节省时间、精力等多方面成本,我方代理律师曾多次前往天府新区与男方协商,表达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并充当中间人的身份对我方当事人与男方之间的矛盾进行调和;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阶段,我方代理律师再次与男方及其律师进行对弈,终于在我方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即我方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以及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理想调解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办案结果:
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阶段,我方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与男方积极协商,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非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应于2023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3000元,非婚生子的医疗费在全部保险报销后凭公立医院病历诊断书和该医院合法票据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对非婚生子享有探视权,被告应当提前两天通知原告,由双方协商接送非婚生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3000元/月。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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