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何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7日,原告何先生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
原告岗位为区域采销支持岗,薪酬由目标月岗位薪酬、年终奖与餐补3部分组成:
目标岗位月薪酬为税前11000元/月,其中包括(1)月薪标准工资税前7690元/月;(2)绩效基数税前3310元/月;(3)餐补为补税前330元/月;目标年终奖22000元。
2021年12月29日,原告接到被告的离职通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6000元工资,后经原告核对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2021年11月、12月的标准工资从7690元调整为6600元,使原告的11月、12月的标准工资收入减少了2180元,且并未向原告发放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发放年终奖:建立劳动关系天数205/360*33000元=18791.67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补发11月、12月标准工资差额206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927元,合计41898.67元。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被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先生经济补偿金20927元;
由于原告在离职时,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仲裁委认为原告在离职时已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即驳回了原告的补发工资差额、年终奖仲裁申请。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328015338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