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委托我所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为其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委托人:周先生
相对方:方先生、郭先生
委托方诉求: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案情概况:
●方先生常年从事室内装修墙面粉刷工作,与郭先生有业务往来。
●2020年8月29日,郭先生电话告知方先生有房屋需做室内墙面粉刷,2020年8月31日方先生乘坐郭先生的车辆前往该房屋进行墙面粉刷。
●工作中因梯子断裂导致方先生摔伤,郭先生将方先生送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周先生系案涉房屋装修承包方且案涉劳务由其提供。
●方先生与郭先生就受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依法诉至法院,将郭先生与周先生共同设为被告,要求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 888元(202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 元/年);
2、被告承担原告受伤期间误工费25351.25元(2021年四川建筑行业年平均工资60843元);
3、被告承担原告受伤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21840元(护理标准120元/天、住院32天,住院后护理期120天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营养期 120天):
4、被告承担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1016.65元(202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971元,被抚养人大女儿9岁、小女儿4岁);
5、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6、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1000元;
7、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团队: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
1、周先生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于郭先生,方先生正是由郭先生雇佣并安排到周先生房屋内提供劳务,并受郭先生的指挥和管理,应认定郭先生为本案的用工主体,周先生不应承担责任。
2、本案中方先生事故发生时,郭先生作为其用工方仅仅电话通周先生相关情况,周先生对方先生是否在装修过程中受伤存在疑问,因为郭先生为方先生的雇佣方,方先生当时是一直受到郭先生的监督和管理,周先生对事发之时的相关情况并不了解。方先生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佐证是在装修过程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所以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原因过程存在严重疑问。方先生据此要求周先生承担相关责任,证据严重不足。
3、方先生在提供劳动作业中存在多次酒后施工的现象,其在未尽到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郭先生作为用工主体,应对其雇佣的劳务人员的施工过程尽到监管义务,双方对此次人身损害事故存在巨大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4、方先生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中“十级伤残”的鉴定依据不足,无相关的病情诊断予以佐证,因此方正有故意夸大人身损害的真实情况,恶意主张过高赔偿费之嫌。
5、方先生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存在误工期计算过长,营养费、出院护理费主张依据不足,计算标准使用错误等问题,法院应对方正所主张的费用进行合理认定。
办案结果:
已按委托人的要求与对方开庭调解,我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仅仅补偿对方8000元。
协议结果:
1、周先生向方先生支付补偿款8000 元,该款项于2023年4月1日前支付;
2、方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