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某钢房屋租赁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10,0000元
**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张某钢处租得**市**路东段**号临园**大厦**-D,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2021年8月28日,合同到期后**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物业,但张某钢诉称至今未和他办理还房交接手续, 也未将房屋交还给张某钢和之后的房租款。且经张某钢查看房屋 有多处损坏,房内原有物品也有缺失,经张某钢多次催促**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求修复及恢复房屋物品并将房屋交还,**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直拖,认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2、要求**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租、物 业费、垃圾清运费,合计9702. 15元;3要求将房屋恢复成出租时状态 ;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客户**圣华(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解决方案:
案涉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并且张某钢已于2021年5月将屋内物品搬离,案涉房屋的钥匙已交给了物业,原告已实际控制了案涉房屋。
02
由于原告于2021年5月就搬离了该房屋,房租付至2021年8月29日,到期后原告要求继续支付 房租,无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被告承租该案涉房屋时,房屋内相关装潢已人为损坏,包括墙面、顶面乳胶漆、墙面墙纸、地面地砖 的损坏,而桌椅、窗户、房门的损坏属于年久失修,而并非人为损坏, 相关绿植是原告自行搬走
04
被告交付的5000元押金,原告至今未 归还,被告多次催促向原告发送了《告知函》、《律师函》,原告至 今并未理睬。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某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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