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生未考上985,被父亲家暴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提到,16岁女生因未如父亲所愿考上985高校,遭到父亲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16岁女生吴某某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吴某生活,于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
父亲为此感到不满,强行安排吴某某复读,要求吴某某必须考取985高校,并自2022年暑期开始居家教授吴某某知识。
开学后,吴某一直不让吴某某到学校上课。
2022年下半年,吴某某的奶奶发现儿子将孙女的头发剪乱,不让其吃饱饭,冬天让其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
因与吴某反复沟通无果,吴某某的奶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
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限制申请人吴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
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剥夺申请人吴某某受教育的权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而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成员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并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虽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反对家庭暴力,表达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但是人们对于家暴还存在很多认知“误区”。
今天这篇文章就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为大家科普: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时应该如何应对?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解答

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超过10年法律工作经验,其中三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所独立律师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经办超过百件诉讼案件,其中如某画家起诉叶某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在业内影响较大。多次为地产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收并购尽调和协议拟定,最终促成数单交易顺利达成。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能高效审查各类合同,运用起草法律文件进行商业谈判,具备较为丰富的企业风控思路,善于综合平衡公司业务拓展同法律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家暴?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在精神方面实施迫害也属于家庭暴力。
二、遭遇家暴应该如何应对?
(1)第一时间报警和就诊
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出警记录,医疗机构伤情鉴定书或就医记录。
(2)寻找临时居所
遭遇到家暴后,一定要抓紧时间远离施暴者。一是保护自己,二是给施暴者冷静的时间,不要一味地“硬碰硬”,保护自己的安全才是最首要的选择。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3)向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其他亲友求助
家暴并不是“家务事”,千万不要自己沉默消化,也不要因此感到耻辱和恐惧,除了拨打110报警外,还可以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咨询、求助,也要及时告知信任的亲友,获得支持和帮助。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三、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
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遭遇家庭暴力后建议及时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若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警方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居)委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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