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生考公上岸3个月后贪污20余万元,犯贪污罪获刑3年
10月17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一则《以案示警》的公告,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公告内容显示,经过多次考试才终于“考公”上岸的90后男性,龙某,在考上公职后却没有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上班仅3个月,就耐不住清贫、经不起诱惑,把手伸向扶贫资金,将自己的职业生涯彻底断送在起步阶段。

2019年11月,龙某考上公职,在天柱县渡马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
据了解,龙某自幼生长环境优越,从小受到父母宠爱,习惯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并未养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习惯的他在潜意识里,一直都很向往奢靡的生活方式。
考上公职后,龙某认为自身工作已经趋于稳定,便开始热衷于盲目攀比,由于在工作单位的地点几乎没有熟悉的朋友,后来经人介绍,龙某结交了几名在天柱县经商的老乡,并逐渐与之产生密切的联系。
这些商人朋友出手阔绰,频频带领他出入高档场所,为了在老乡面前强撑面子,龙某经常抢着买单,但初入职场的他毕竟工资收入有限,几次高消费后就入不敷出。
为了继续享受奢靡生活,同时满足虚荣心,龙某铤而走险,将手伸向了国家专项资金。

2020年1月,龙某为群众办理复垦复绿资金时发现漏洞,开始拟造虚假情况说明,冒领款项,并在接下来的一年九个月时间内,龙某先后冒领国家资金,高达20余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21年2月,天柱县纪委县监委对渡马镇纪委传送的反映龙某冒领先关资金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
2021年6月,龙某被立案调查。
2021年9月,龙某被开除公职。
2021年12月,龙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件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公职人员犯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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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超过10年法律工作经验,其中三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所独立律师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经办超过百件诉讼案件,其中如某画家起诉叶某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在业内影响较大。多次为地产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收并购尽调和协议拟定,最终促成数单交易顺利达成。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能高效审查各类合同,运用起草法律文件进行商业谈判,具备较为丰富的企业风控思路,善于综合平衡公司业务拓展同法律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具体的量刑处罚标准乳如下:
贪污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职人员应当以坚定的信念、正确的三观,来抵御消极腐化思想,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应当保持清醒,不忘初心,守住正道正义,为人民群众把事情办好,才在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中实现人生价值。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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