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牵绳的烈犬罗威纳撕咬女童,致其受伤严重,狗主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6日,成都市崇州市警方接到警情,称小区内有人遭大型犬只咬伤。
据媒体报道:当日早上8点左右,一对母女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到两只大型犬,其中黑色犬只疑似为罗威纳,白色犬只为拉布拉多,两只大型犬均未牵绳。
其中罗威纳目标明确地将仅2岁的女童扑倒在地,并开始撕咬女童的后背,期间女童的母亲一直在保护年幼的孩子,闻声赶来的保洁阿姨也帮助女子驱赶罗威纳,但罗威纳一直来回拖拽女童的身体,现场画面令人胆战心惊。

在这期间,未牵绳的拉布拉多犬左右张望后一直围着罗威纳和女童打转,但并未撕咬女童。
8点30分,该母女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出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后,女童已经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目前生命体征趋于平稳。而女童的母亲也存在体表擦伤,并已接受相应治疗。
警方回应称,目前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该案件一经公布后就引发了大量网友的激烈讨论,部分网友认为两只大型犬都未牵绳,甚至发生了恶性咬人事件,涉事犬只应该被处理掉,而主人也必须受到相应处罚。




那么咬人犬只的主人被找到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答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一、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在本次烈犬撕咬女童事件中,两只大型犬均未按规佩戴犬牌、牵绳,其主人将会被处以罚款或暂扣违规犬处罚。
虽然白色的拉布拉多犬并未撕咬女童,但其主人养狗不牵绳的不文明行为也应当被依法处罚。
而撕咬女童的罗威纳,其主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宠物主人在外出遛狗一定要带好牵引绳,这对宠物和他人来说都是外出安全的保障,也能够有效降低各种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
二、刑事责任
部分网友认为罗威纳撕咬女童致其重伤的行为应该由不牵绳的狗主人承担刑事责任,但自由活动的宠物狗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客观来说,一般人难以预见宠物狗会突然发疯咬人,甚至致人重伤,因此狗主人被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性非常低。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难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目前尚无任何证据表明狗主人存在故意指使罗威纳伤人;其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类似的行为,而散养宠物狗在外活动,不存在同时致多人伤亡的可能,则很难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但如果经警方查明狗主人存在故意,受害人及其家属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即可。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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