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一双语学校发生一起恶劣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2023年9月16日晚媒体报道,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在校内遭遇同班两位男生凌辱,涉及被殴打、强迫舔对方生殖器、肛门,甚至用生殖器侵犯等恶劣行为。

并且受害学生自小学二年级起便常遭同班同学小轩(化名)凌辱,在小强读到四年级时,又有一位同班同学小壮(化名)加入到欺凌受害学生的行列,对方涉及辱骂、殴打、身体侮辱等恶劣行为。
而受害学生父亲根据儿子口述愤而写下事件经过,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校方。
2023年9月17日上午,受害学生的家长再次致电校方,在校方安排下,三方家长在学校会面,受害学生的父亲及其家人与涉事两名学生及其家长一同前往学校处理此事。同日,涉事两名学生家长在受害学生父亲打印的事件经过材料上,分别代其子写下道歉话语并表示愿承担相关检查费用。
2023年9月23日晚,山西省大同市教育局和云州区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教育局已连夜派工作组进驻学校,开展相关学生的关护工作,公安局也会通知给相关部门,现派出所警察、家长、校方,在学校一起协调处理此事,教育局也会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后续会发布通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3年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调查组通报了此前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欺凌事件,两名欺凌者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及家长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学校副校长裴某某、白某某、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被辞退。
在这起事件中,由于两名欺凌小强的霸凌者均为未成年人,但极其恶劣的欺凌手段却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众网友呼吁严惩。





而此次事件也让社会公众意识到对校园霸凌说“不”的重要性,我们也应该认识“什么是校园霸凌”、“当我们遇到校园霸凌时,又应该如何应对”等问题。
律师解答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什么是“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霸凌”的表现形式
(1)侵犯身体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2)侮辱人格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3)侵犯财产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
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步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那么当我们或者我们的孩子不幸遭遇校园霸凌,应该如何应对呢?
(1)牢记“人身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遇到校园霸凌应当及时向周围人寻求帮助并趁机离开现场;
(2)当无法离开时,可以假意顺从,拖延时间,寻机报警,或视情况而定引起他人注意并呼救;
(3)无论身处何种情形,都应第一时间向父母、老师、同学或者警方求助,而非保持沉默。
作为家长,需要正确教育孩子遇到此类事件的处理方式,比如鼓励孩子遇到类似事件应当及时向家长求助,如果孩子出现逃避上学等心理问题,家长应当及时带孩子寻求专业心理帮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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