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霸凌事件,数十名家长联名要求劝退霸凌者
近日,广西省南宁市银海三雅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一名初一的女同学被室友打伤,数十名家长联名要求劝退霸凌者一事引发社会热议。
据学生家长公布的控诉信中显示,2023年9月12日晚,南宁市银海三雅学校某女生宿舍发生了一起暴力伤人事件,施暴者杨某将同宿舍女生李同学的书本撕烂,并扔进卫生间,李同学与之理论时,遭到杨某的暴力殴打,致其额头肿包、血流满面、晕厥倒地。
控诉信中还显示,称双方家长在事后调解的过程中,杨某的母亲前往学校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道歉,还非常嚣张地表示:“打伤你女儿不就是赔钱吗?你要多少钱你说个数,多少我都赔得起。”

这封控诉信不仅阐述了这起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始末,还有其他数十名家长在上面按了手印,给校方施加压力要求将霸凌者劝退。
舆论发酵后,校方发布一则公告,回应称此次事件并非校园霸凌行为,而是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发生冲突,系偶发,且受伤学生经医院诊断后,确诊伤情较为轻微,而校方在对本次事件进行详细调查后认为:杨某日常并未出现校园霸凌行为,双方冲突纯属偶发,学校已根据校规校级给予处分,并且校方已经组织双方家长达成和解。

针对联名信的内容,校方回应称该事件确有发生,但网传的联名信中存在不实之处,内容夸大其词,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且联名信中的签字有很多都是代签的,并非家长签字。
一名参与签名的家长针对校方言论回应称:“联名信是我们家长自愿签的,即便是因为时间原因不能亲笔签字,但也是自愿授权签字的。”
目前案件还存在一定争议,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事件。
而该事件也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即:如果孩子在学校内遭受校园霸凌,家长是否能够效仿此次事件要求校方开除霸凌者呢?
律师解答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是法学学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对于学生出现校园霸凌情况,经学校屡次告诫不改的,就会进行惩戒,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能会被校方开除。
但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霸凌者还在上初一,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受害学生的家长及其他家长联名控诉,要求校方开除霸凌学生,校方也是不能将其开除的,学校能做的,仅限于对校园霸凌者进行批评教育。
但如果孩子不幸遭遇校园霸凌,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且霸凌者年满16周岁,则会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