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之便,猥亵未成年女生,被家长殴打至轻伤二级
据报道,2021年5月,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因招生需要,准备从学生中选聘人员协助教师共同招生,15岁的小贝(化名)作为该学院的一名学生,也报名参与了此次活动,并于5月8日晚上,随其他参选学生前往副院长谢某某所在的教学楼办公室进行面试。
在小贝进入办公室后,谢某某要求小贝做自我介绍,并在此期间用手对小贝实施了猥亵行为。
小贝的父亲李某得知消息后连夜驱车前往该学院,在见到谢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李某先试用雨伞击打了谢某某的手臂,再用拳头击打其面部,致使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并一脚踹向谢某某的腹部。
事发现场有人报案,刘某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抓捕,到案后,李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后经过司法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位女性办案检察官在查阅卷宗时发现该案件背后涉及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并联合检察院未成年人检查部门负责人启动了补充侦查程序,在调取行政机关的执法卷宗时发现,在李某对谢某实施殴打的当天,李某就女儿被猥亵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当时长沙市某公安分局却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2022年5月24日,经过检察官及相关部门的努力,长沙市某公安分局对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进行立案侦查;
同年9月1日将其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8日,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与从业禁止建议;
9月23日,法院全部采纳检方的定罪量刑意见,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执业。
而对于小贝的父亲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检方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
2022年8月24日,该院举行不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后,该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谢某某向小贝赔偿了精神损失费6万元,该职业技术学院对谢某某作出辞退处理,并接受了小贝的退学申请,向其退还学费1.68万元,并给予补偿2.7万元。
律师解答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法顾、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商纠纷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
而检察院考虑到受害学生的父亲是因女儿受到侵犯,在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才对谢某某实施的伤害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深受公众认可。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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