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已经结束,想必很多人在陆续收货了。可当购买的商品在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这时候该如何维权呢?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支持了一起因退回问题商品遭拒,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例。
一、案情回顾 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顶摩托车头盔。收货后发现头盔无合格证书、无认证标识、无厂名厂址等信息,且有被使用过的痕迹,于是向卖家申请退货。然而店铺客服却以“影响二次销售”等各种理由拒绝李某退货。 李某在向网络购物平台客服反映无果后,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案涉网络店铺的购买了摩托头盔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店铺接受订单后实际发货,双方之间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案涉头盔确实没有相关标识、产品说明、合格证书等信息,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李某在收到涉案头盔后即向店铺主张产品不合格并要求退款,而店铺并未积极履行退款退货的义务,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此青秀区法院对李某要求案涉店铺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法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的店铺既不遵守法律规定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又向消费者交付不具备合格证明的头盔,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