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运作体系中,货物运输如同经济脉络中的血液流淌,维系着各个环节的顺畅运转,然而作为供应链中关键的一环,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也时有发生。当货物发生损坏时,责任划分往往模糊不清,例如是发货方包装不善致使货物在运输颠簸中受损?还是物流方操作违规、存储不当引发?这些复杂的情形使得责任界定困难重重。而在缺乏清晰责任界定的情况下,受损方又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徐先生(原告)
相对方:**门窗公司(被告1)
**物流公司(被告2)
原告在承接了某学校的门安装项目后向某门窗公司采购了一批门,不曾想在物流运输配送途中门全部损坏。原告联系卖家寻求处理方案时,卖家以交付物流推责,物流亦推诿。临近学校项目合同期限,原告加急重新订购了一批门赶工,避免违约追责。然而此前产生的货物损失卖家和物流均不承担,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承接了某学校的门安装项目,该项目对于学校的整体设施升级改造至关重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详细规定了门的安装期限,逾期将面临的违约责任。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原告精心挑选了一家看似信誉良好、产品质量有保障的卖家,并与其签订了门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确定为3.6万元。
按照既定的项目进度规划,门应按时运抵学校并完成安装。然而就在物流运输环节出现了严重问题,门运输抵达到原告所在城市时全部损坏。由于门已损坏无法用于安装,原告拒绝签收,并第一时间联系卖家,向其说明情况并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岂料卖家态度强硬,矢口否认自身与门的损坏有任何关联,声称门一经交付物流,后续风险便已转移。原告在卖家处碰壁后,转而向负责运输的物流方寻求赔偿或协助,物流方同样表现出推诿态度,不愿对该事件负责处理。
此时,距离与学校签订的项目合同到期日所剩时间无几,学校方面因门未能如期安装而对原告提出了交涉,这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原告加急重新定了一批门,总算赶在工期前把项目弄完了,这才没被学校追究违约责任。可这一通折腾下来,不光多花了6000 块的劳务费,前面一批货物损坏的钱还没有要到说法,前前后后的损失加起来有4.2万。原告无奈之下选择报警,然而警方认定此事件属于经济纠纷,未进行进一步的干预处理。原告便选择了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诉。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货物损失赔偿4.2万元
2、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律师:
律师:张小雨
擅长领域:
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证券法务、合同纠纷处理
评价:
张律师专业素养过硬,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态度。他能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准确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他具备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卓越的辩论技巧,能够在与各方的交流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赖。
律所接到原告的委托后,迅速指派了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指导原告收集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门损坏的照片与视频,从多个角度清晰呈现出门的受损状况,使其无法正常安装使用的事实一目了然;获取了与门窗公司及物流公司的沟通记录,如电话录音、短信和邮件等,这些记录完整地展现了门窗公司的推诿态度以及物流公司的不作为,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同时律师还协助原告整理了重新订货的订单合同、付款记录以及务工费用的明细清单,包含工人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劳务合同中关于误工费用的规定等,用以证明因本次事件产生的额外损失金额。在充分准备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制定了的诉讼策略。以门窗公司未能尽到确保货物包装符合运输要求、货物无质量隐患的交付义务,以及物流公司未能妥善运输保管货物为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卖家与物流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律师提醒:
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尤其是涉及货物采购与运输环节,各方务必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以避免陷入类似纠纷的困境。
对于采购方而言,签订采购合同前,应详细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交付时间与地点等关键条款,并明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规则以及出现损坏时的责任界定与赔偿方式。一旦发现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清晰的照片与视频、留存与各方沟通的记录等,并且积极与卖家和物流方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应果断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损失扩大。
对于卖家来说,虽然货物交付物流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发生转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自身责任。在交付货物前,必须确保货物质量合格、包装牢固且符合运输要求,否则即便风险已转移,仍可能因交付瑕疵产品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与物流方签订运输合同时,也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于货物损坏赔偿的责任分配与处理流程,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
物流方作为货物的运输主体,承担着保障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职责。在接收货物时,要仔细检查货物的状态并做好记录,对于存在问题的货物应及时与发货方沟通确认。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运输行业规范与操作流程,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若发生货物损坏事件,应积极配合货主与卖家进行调查处理,依据运输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切勿妄图推诿逃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与声誉的损害。
无论是采购方、卖家还是物流方,在货物运输的商业链条中,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严谨细致地履行自身义务,通过完善合同约定与规范操作流程,降低货物运输损坏的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出,卖家与物流方均对原告遭受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卖家,其虽声称门一经交付物流则风险转移,但依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卖家在交付货物时仍有确保货物包装符合运输要求、货物本身不存在质量隐患等基本义务,且在此次事件中,卖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尽到上述义务,故不能免除其对货物损坏的责任。对于物流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负有安全保管与妥善运输的责任,门在其运输期间出现全部损坏的情况,物流方应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行为,否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因货物损坏产生的直接损失门采购款以及间接损失务工费应由卖家与物流方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家虽辩称已完成交付且风险已转移,但未能充分证明其交付的门在交付时不存在质量瑕疵及包装隐患,不能仅依据风险转移条款免除其责任。对于物流方,其有责任妥善运输货物,虽称接收时货物已有破损迹象但无足够证据佐证,且未能证明自身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亦不能免除责任。原告在发现门损坏后积极与各方沟通并采取措施避免更大损失,其行为并无不当。综合各方证据及陈述,卖家与物流方均对货物损坏存在过错,应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卖家与物流方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6万元及劳务费损失6千元,共计 4.2 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逾期未支付,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卖家与物流方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