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刘女士(原告)
相对方:陈女士(被告)、张先生(第三人)
案件类型: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经过
2006年,原告与第三人于大学相识相恋;
2013年06月25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夫妻感情深厚,平日家中大小事务均由原告打理,婚后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第三人打理;
2022年中旬因家中出现变故,导致原告知晓现双方所居住房屋被抵押,急需用钱,此时原告发现第三人所提供共同财产数目与平时所知数目相差甚远。
原告对此深感疑惑,再结合第三人近一年中出现的种种反常行为后,便查看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第三人与被告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第三人经常向被告微信发红包进行转账、购买物品。
原告对此感到极为愤怒,想到自己婚后为家庭琐事整日付出,放弃事业相夫教子、孝敬老人,深感到自己遭受欺骗,实属不公,遂与第三人提出离婚,第三人在家人的谴责与父母的教诲中幡然醒悟,不愿离婚且当面向原告道歉并表示与被告断绝往来,祈求原告的原谅。
原告才得知,第三人与被告2021年12月相识至今,抛弃妻子!经常以出差、办事为由,与被告见面带被告及被告的2名儿子外出吃饭、游玩、购买衣物甚至学习用品,且经常给被告微信转账、发红包、偿还贷款等,前后花费约165000元。
原告深感心寒,在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其能够在外安心工作,原告不计辛苦打理家中一切大大小小事务,没有丝毫怨言,第三人每月仅向原告支付3000元生活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第三人每月给被告的花费却高达近20000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赠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
委托人诉求
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65000元。
律师名片
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原告在得知丈夫出轨的事实后如遭雷击,提过离婚,但被双方家属以“孩子年幼,稚子无辜”为由劝阻,好在丈夫在双方家长的教育下选择回归家庭,愿意配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这期间的一切花销。
原告打定主意要让破坏其美满家庭的被告付出相应的代价,遂在小红书、抖音、快手等搜索引擎上检索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要回丈夫给被告花的每一分钱。在经过对比多家律所的同类型案件处理经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后,决定委托具有处理多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办案结果、收费透明、律师具有专业服务意识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与被告的不当得利纠纷。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以及原告的诉求后,帮助原告收集整理其丈夫与被告之间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其丈夫与被告儿子的合照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与原告丈夫二人为情人关系,存在婚外情时间长达1年之久;其次,代理律师还为原告整理其丈夫向被告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充值话费、购买花销、二人的开房花销、外出吃饭花销以及旅游等花销的电子凭证,以证实原告丈夫的行为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上述原告丈夫给被告及其儿子花费的费用清单长达上百页,经代理律师核算,原告丈夫在出轨被告的一年时间内,为其花费了约165000元。在明确具体金额后,代理律师携带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当地法院申请立案,为了防止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我方代理律师还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以及网络查控,查询被告名下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账户在内的相关财产,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165000元的财产。
在庭审期间,被告狡辩称不知道原告丈夫是已婚状态,原告丈夫为其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正常交往过程中所开销的正常费用,其丈夫给被告购买物品花销、开房花销、吃饭花销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参与以上活动,被告也没有从这些活动中获取任何金钱,而原告丈夫给被告的转账均为被告的劳动所得,不应返还任何款项。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我方代理律师提供了原告丈夫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丈夫曾于2022年1月1日向被告明确告知其处于已婚状态,并向法官主张:对于应否返还款项问题,原告丈夫向被告支付款项其实质是赠与,虽然该行为系原告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丈夫对被告的赠与是基于婚外情,其目的是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民事基本原则,为我国传统道德风尚所不容,也违背了《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款项。
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159000.31元(其中包含第三人给被告的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手机充值、医疗费及购物费合计154135.13元,系单方赠与被告应全额返还;第三人与被告外出游玩、就餐花费9730.37元属于二人共同消费,被告应返还一半,即4865.18元;开房花费不属于赠与)。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法律知识科普
Q: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Q: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被告,另一方主张被告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一方面,该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该行为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被告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结束语
如果遭遇配偶背叛、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第三者转账,应当学会收集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手机号、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以便后续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在确定第三者后,还需要整理转账记录,以确定具体金额,并据此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是收集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确实存在暧昧、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如果你不知道如何收集上述证据,建议尽快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有经验的律师会协助你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证据。
一旦在诉讼过程中确认配偶存在出轨行为,后续如果选择离婚,你还可以要求配偶支付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此也由衷地感谢委托人的信任与选择,带着这一份信任与支持,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着“专于法律·诚于服务”的服务理念,为各位客户提供独立、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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