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闫先生(原告)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1日成为同学,于2006年1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
双方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随着被告的学历、个人能力及收入的提升,与原告之间拉开的差距越来越大,被告多次提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看不起自己;
但被告提离婚的原因是:长期遭受来自原告的语言暴力、冷暴力(有证人),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
原告在口头上对被告进行多次挽留,但由于被告不为所动,且双方因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达成一致,现已分居8个多月,故而原告认为双方已经丧失了婚姻存在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遂向法院提诉讼离婚。
委托人诉求:
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补偿5万元生育补偿;
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
办案律师团队: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利益及各自使用的生活用品、个人物品,按照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在离婚后归各自所有;
将房产、车位作价240万元出售,作价如有变更,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确认,出售所得价款扣除交易支出成本费用后,偿还房产剩余贷款以解除抵押便于过户,剩余款项由男方分得65%(156万元),女方分得35%(84万元);
房产所涉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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