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23,5600.91元
我方客户***工程公司(乙方)与**电子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个性整装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65000元,包含施工费、设计费、管理费及税金;合同签订后,**电子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65000元。2020年6月,该房屋装修完成了水电铺设部分。2020年10月10日,经协商双方同意中止工程,***工程公司统计后退回133507.91元。但**电子科技公司表示,***工程公司使用的电线明显超过实际所需,对工程和材料费不确认,该完工部分无法使用,存在许多缺陷,设计费也不同意支付。同时对拆建工程,没有按照图纸施工的不认可,不同意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项目,要求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最后对已完工的水电工程、拆建工程的造价有异议,认为华美乐工程公司核算的价格过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性整装施工合同》和《个性整装材料合同》;要求**电子科技公司返还187007.91元;确认***工程公司已运输至施工现场但未使用的价值27843元材料退还,应返还**电子科技公司材料款27843元;***工程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赔偿**电子科技公司违约金20750元;本案诉讼费由***工程公司负担。
客户希望法院能驳回对方全部诉讼理由
解决方案:
双方签订的《个性整装施工合同》和《个性整装材料合同》合法有效,我方客户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已完工的工程费187007.91元,已确认完毕,**电子科技公司解除合同和主张返还187007.9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电子科技公司对我方客户按照合同要求施工的工程不予以确认,致使我方客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方客户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方客户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电子科技公司主张该项违约赔偿无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此外,按照**电子科技公司的逻辑来推论,其主张违约金20750元,无合同依据.
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无任何违约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解除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个性整装施工合同》和《个性整装材料合同》;判决***工程公司向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7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基本达到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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