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婚后一方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向子女或其配偶进行借款转账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这种看似平常的经济行为,在婚姻关系的变化以及复杂的家庭环境中,往往会变得模糊不清,尤其是关于借款转账的性质认定以及与夫妻财产混同相关的问题。有时,借款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帮助子女家渡过难关,如应对突发的疾病、支持创业等,但当婚姻出现问题,这些款项的归属和性质就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情速递
委托人:夏女士(原告)
相对方:王女士(被告)
夏女士在儿子儿媳婚姻存续期间,向儿媳王女士银行卡内转款共20万,用于王女士父亲治病。儿子儿媳感情不和离婚后,夏女士要求王女士归还借款,岂料王女士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只能起诉。
2021年的春天,夏女士满心欢喜地看着儿子步入婚姻殿堂,与王女士喜结连理。按照习俗,婚前夏女士一家向女方支付了 10 万元彩礼,希望小两口的生活能有一个美好的开端。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婚后没多久,王女士的父亲突然身患重病,急需大额手术费来挽救生命。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王女士心急如焚,而家中的积蓄远远不够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在这艰难时刻,王女士向公婆求助。夏女士本就心地善良,又念及都是一家人,理应相互扶持。此时的夏女士手头也并不宽裕,但为了救亲家,她毅然决定想办法凑钱。夏女士甚至变卖了自己名下的一个小铺面,将所得款项陆续向儿媳王女士的银行卡内转款,总计 20 万元。
时间来到 2023 年,王女士与丈夫之间的感情不知为何渐渐出现了裂痕。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两人在冲动之下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夏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几个月后才得知儿子儿媳已经离婚的消息。这时,夏女士想到自己之前转给儿媳的那 20 万元,毕竟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夏女士便要求儿媳归还婚内转账的借款。
可让夏女士没想到的是,王女士却反口称这 20 万元是当初彩礼的一部分,拒绝归还。夏女士感到十分无奈和委屈,自己当初转账是为了给亲家治病,怎么就变成彩礼了呢?在走投无路之际,夏女士经亲戚朋友介绍,来到锦湛律所咨询,律师耐心地听取了她的讲述,仔细分析了案情,并为她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建议。回去后,她又尝试联系了几次王女士,但对方一直不回消息,最终经过深思熟虑,夏女士决定选择起诉追回。
1、请求判决对方归还借款20万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在接到夏女士的委托后,田律师首先对夏女士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转账记录、与王女士的沟通记录(尽管王女士后来不回消息,但前期的聊天记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及夏女士关于事件经过的详细陈述等。通过这些材料,律师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资金流向以及各方的争议焦点。
田律师与夏女士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到夏女士转款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亲家治病,且当时是基于家庭亲情和救急的考虑,并没有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针对这一情况,律师向夏女士详细解释了法律上关于此类情况的认定原则和可能面临的挑战。同时,律师也积极收集了夏女士变卖铺面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资金的来源和夏女士为筹集这笔款项所做出的努力。
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辩称该笔钱款是婚后补足的彩礼这一情况,田律师依据事先准备好的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律师指出,夏女士在转款时明确表示是用于王女士父亲治病,且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并非彩礼性质。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王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彩礼的说法。
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夏女士变卖铺面的证据以及资金流向的明细,证明这笔款项是夏女士的个人财产且是出于借款目的转给王女士的。并且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没有明确的借款协议,但根据常理和实际情况,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彩礼。
庭审时对方辩称该笔钱款是婚后补足的彩礼,面对这一辩词,我方律师呈交了各类详实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案件事实。其中,银行流水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夏女士款项的转出路径以及最终进入王女士银行卡的过程,时间节点与夏女士所述的转款时间完全吻合,且每一笔转账都有明确的记录可查。同时,医院付款证明更是关键证据之一,这些证明详细列出了王女士父亲治病期间的各项费用支付情况,付款时间与夏女士转款后王女士支付医院费用的时间高度一致,金额也能相互对应,充分证明了这20万大部分确实是用于王女士父亲治病,而非王女士所说的彩礼。法院依据我方证据,认为对方的辩词既缺乏事实依据作为支撑,亦与常理相悖,故而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定夏女士与王女士之间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与此同时,王女士未能拿出切实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该笔款项的支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并且她坚称该款项为个人所得的彩礼。鉴于此,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后认为,该钱款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最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判定王女士需向夏女士归还借款 20 万元。
婚后公婆转给儿媳的钱款,能否被认定为借款并要求归还,需依具体情形判断。
🌟其一,若婆婆转款给儿媳是作为礼金或赠品,且无明确借款协议或约定,此款一般视作对儿媳的赠与,而非借款,婆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儿媳返还。
🌟其二,若婆婆与儿媳之间存在清晰明确的借款协议或约定,那么该笔钱款则被认定为借款,儿媳需按协议或约定予以偿还。若儿媳未依约履行,婆婆有权以借款为由要求其返还。
🌟其三,当婆婆在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款,又无明确借款协议或约定时,此款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婆婆不能仅以借款为由单独要求儿媳返还。若婆婆主张该款为其个人财产,必须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
最后,即便婆婆以借款为由要求儿媳返还钱款,也需遵循法律规定与程序。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借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处理。在此过程中,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撑自身主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所以婚后婆婆转给儿媳的钱款能否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需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双方有明确借款协议或约定,应按约偿还;若无明确协议或约定,则需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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