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当今社会,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和婚恋观念变化,相亲已成为许多适龄男女步入婚姻的重要途径,在"快餐式"婚恋模式下,不少情侣从相识到订婚进展迅速,甚至短时间内便涉及大额财物往来,如彩礼礼金、三金、车子等。现实中,为表诚意,许多人还会在在谈婚论嫁阶段将房产份额赠与对方。但若感情破裂未能结婚,法律会如何看待这类房产加名行为?加名的房产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当感情破裂遭遇财产纠纷,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李某(原告)
相对方:陈某(被告)
2023年男方和女方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双方订婚,男方支付20万元彩礼,并将自己名下房产50%份额赠与女方。2024年同居期间,双方因生育规划、经济支配等问题产生矛盾。婚期临近时,双方关系破裂。2024年7月解除婚约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房产份额被拒,无奈之下,男方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男方与女方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男方28岁,从事IT行业,性格内向但为人踏实;女方26岁,是一名小学教师,性格开朗但家庭观念传统。两人线上交流频繁,发现彼此兴趣相投,三个月后便线下见面,感情迅速升温。2023年底,男方带女方回家见父母,男方家对女方的职业和性格较为满意。然而女方的父母却对男方的家庭条件提出隐忧。为了打消女方父母的顾虑,男方主动提出订婚,并承诺婚后会尽力满足女方的生活需求。
女方父母遂提出结婚条件:20万元彩礼,并要求在男方名下的房产上加名50%份额。男方为表诚意,不久后便转账20万元给女方,并办理了房产加名手续,双方订婚。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但矛盾逐渐显现。女方希望婚后由男方承担主要家庭开支,并尽早生育,而男方则希望先专注事业,暂缓生育计划。女方父母频繁干涉二人生活,要求男方提高收入,甚至建议他跳槽或兼职,引发男方不满。
2024年6月婚期临近,女方又提出额外10万元用于婚礼筹备,男方拒绝,双方爆发争吵。女方指责男方“斤斤计较”,男方则认为对方家庭“索求无度”。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两人最终于2024年7月决定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及房产50%份额,但女方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房产加名属于"感情赠与"为由拒绝返还。面对这一局面,男方感到既无奈又愤怒,在亲友建议下咨询了专业律师,并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0万及房产份额50%
律师: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男方委托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第一时间与男方深入沟通,明确了其诉求和主张。为收集有力证据,律师前往男方转账银行,调取完整的转账记录,明确款项的流向与时间。对于房产加名手续,律师仔细研究相关房产部门的备案文件,确保手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同时,她还引导男方回忆同居期间涉及彩礼使用的场景,寻找可能存在的消费凭证,以此证明彩礼并未如女方所说全部用于共同开销。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律师尝试与女方进行协商调解。她以专业且平和的态度,向女方阐述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指出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调解过程中,律师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彩礼的返还与房产份额问题,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希望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尽管调解最终未能成功,但律师在其中充分展现了沟通协调能力,为后续庭审工作摸清了对方的态度与诉求。临近庭审,律师全身心投入到庭审策略的制定中。她根据已收集的证据,精心撰写代理词,从法律条文到实际案例,层层剖析,论证男方诉求的合理性。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指出,男方向女方支付的20万元彩礼及房产50%份额的加名行为,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律师强调,这些财物的给付明显以结婚为前提,现因婚约解除,赠与条件已无法实现,女方继续占有这些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女方及其代理律师辩称,20万元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并提供部分消费记录作为证据。对于房产加名,女方主张这是男方自愿赠与的感情表达,并非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不应予以撤销。女方还表示,婚约解除的主要责任在于男方,故不应返还相关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2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笔款项的给付明确对应"彩礼"的表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可以确认该款项具有明显的彩礼性质。
其次,关于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虽然不动产登记已完成物权变动,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加名时间处于订婚特殊阶段;2)双方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结婚后才算真正给你"等表述,足以认定该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再次,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婚约解除导致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无法实现,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且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若允许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继续保有彩礼,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最后,关于对方提出的"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抗辩意见。经查女方提供的消费记录仅能证明部分日常开支,且同居期间男方同样承担了生活费用。该抗辩既不能改变款项的彩礼性质,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正当抗辩事由。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物给付均以结婚为目的,现因婚约解除,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缺乏法律依据。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导健康婚恋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持返还请求。法院最终判决:1.女方应全额返还男方20万元彩礼;2.撤销房产的加名登记,房屋恢复为男方单独所有。判决同时指出,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提醒:
在恋爱期间,尤其是准备结婚时,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或赠与房产的行为,往往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本案中法院认定房产加名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在决定婚前房产加名时,务必谨慎考虑,避免因感情变化引发财产纠纷。
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判断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的关键。如果赠与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并有证据表明与婚姻直接相关(如聊天记录、订婚仪式等),法院通常会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但如果是一般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如节日礼物、日常开销),则通常不需返还。因此涉及大额财产赠与时,建议明确约定性质,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双方真实意思,避免日后争议。
为避免此类纠纷,律师建议:
1)对于大额赠与,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赠与条件和返还情形;
2)考虑采用"共有产权登记+约定份额"的方式替代直接加名;
3)如确需加名,建议明确约定婚姻未成就时的处理方案。
相比事后诉讼,事前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是更优选择,既能保障感情发展,又可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在感情特殊时期,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设计合理的财产安排方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