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加了名就是她的了?"男子为表诚意婚前房产加名,分手后女方拒还!

2025-04-11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当今社会,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和婚恋观念变化,相亲已成为许多适龄男女步入婚姻的重要途径,在"快餐式"婚恋模式下,不少情侣从相识到订婚进展迅速,甚至短时间内便涉及大额财物往来,如彩礼礼金、三金、车子等。现实中,为表诚意,许多人还会在在谈婚论嫁阶段将房产份额赠与对方。但若感情破裂未能结婚,法律会如何看待这类房产加名行为?加名的房产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当感情破裂遭遇财产纠纷,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李某原告

相对方:陈某(被告)

2023男方和女方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双方订婚,男方支付20万元彩礼,并将自己名下房产50%份额赠与女方2024年同居期间,双方因生育规划、经济支配等问题产生矛盾。婚期临近时,双方关系破裂。20247月解除婚约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房产份额被拒,无奈之下,男方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男方与女方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男方28岁,从事IT行业,性格内向但为人踏实;女方26岁,是一名小学教师,性格开朗但家庭观念传统。两人线上交流频繁,发现彼此兴趣相投,三个月后便线下见面,感情迅速升温。2023年底,男方带女方回家见父母,男方家对女方的职业和性格较为满意。然而女方的父母却对男方的家庭条件提出隐忧。为了打消女方父母的顾虑,男方主动提出订婚,并承诺婚后会尽力满足女方的生活需求。

 

女方父母遂提出结婚条件:20万元彩礼,并要求在男方名下的房产上加名50%份额。男方为表诚意,不久后便转账20万元给女方,并办理了房产加名手续,双方订婚。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但矛盾逐渐显现。女方希望婚后由男方承担主要家庭开支,并尽早生育,而男方则希望先专注事业,暂缓生育计划。女方父母频繁干涉二人生活,要求男方提高收入,甚至建议他跳槽或兼职,引发男方不满。

 

20246婚期临近,女方又提出额外10万元用于婚礼筹备,男方拒绝,双方爆发争吵。女方指责男方斤斤计较男方则认为对方家庭索求无度。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两人最终于20247月决定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及房产50%份额,但女方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房产加名属于"感情赠与"为由拒绝返还。面对这一局面,男方感到既无奈又愤怒,在亲友建议下咨询了专业律师,并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0万及房产份额50%

 

律师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男方委托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第一时间与男方深入沟通,明确了其诉求和主张。为收集有力证据,律师前往男方转账银行,调取完整的转账记录,明确款项的流向与时间。对于房产加名手续,律师仔细研究相关房产部门的备案文件,确保手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同时,还引导男方回忆同居期间涉及彩礼使用的场景,寻找可能存在的消费凭证,以此证明彩礼并未如女方所说全部用于共同开销。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律师尝试与女方进行协商调解。以专业且平和的态度,向女方阐述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指出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调解过程中,律师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彩礼的返还与房产份额问题,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希望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尽管调解最终未能成功,但律师在其中充分展现了沟通协调能力,为后续庭审工作摸清了对方的态度与诉求。临近庭审,律师全身心投入到庭审策略的制定中。根据已收集的证据,精心撰写代理词,从法律条文到实际案例,层层剖析,论证男方诉求的合理性。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指出,男方向女方支付的20万元彩礼及房产50%份额的加名行为,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律师强调,这些财物的给付明显以结婚为前提,现因婚约解除,赠与条件已无法实现,女方继续占有这些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女方及其代理律师辩称,20万元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并提供部分消费记录作为证据。对于房产加名,女方主张这是男方自愿赠与的感情表达,并非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不应予以撤销。女方还表示,婚约解除的主要责任在于男方,故不应返还相关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2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笔款项的给付明确对应"彩礼"的表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可以确认该款项具有明显的彩礼性质。

 

其次,关于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虽然不动产登记已完成物权变动,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加名时间处于订婚特殊阶段;2)双方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结婚后才算真正给你"等表述,足以认定该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再次,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婚约解除导致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无法实现,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且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若允许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继续保有彩礼,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最后,关于对方提出的"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抗辩意见。经查女方提供的消费记录仅能证明部分日常开支,且同居期间男方同样承担了生活费用。该抗辩既不能改变款项的彩礼性质,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正当抗辩事由。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物给付均以结婚为目的,现因婚约解除,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缺乏法律依据。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导健康婚恋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持返还请求。法院最终判决:1.女方应全额返还男方20万元彩礼;2.撤销房产的加名登记,房屋恢复为男方单独所有。判决同时指出,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提醒:

在恋爱期间,尤其是准备结婚时,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或赠与房产的行为,往往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本案中法院认定房产加名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在决定婚前房产加名时,务必谨慎考虑,避免因感情变化引发财产纠纷。

 

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判断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的关键。如果赠与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并有证据表明与婚姻直接相关(如聊天记录、订婚仪式等),法院通常会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但如果是一般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如节日礼物、日常开销),则通常不需返还。因此涉及大额财产赠与时,建议明确约定性质,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双方真实意思,避免日后争议。

 

为避免此类纠纷,律师建议:

1)对于大额赠与,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赠与条件和返还情形;

2)考虑采用"共有产权登记+约定份额"的方式替代直接加名;

3)如确需加名,建议明确约定婚姻未成就时的处理方案。

相比事后诉讼,事前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是更优选择,既能保障感情发展,又可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在感情特殊时期,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设计合理的财产安排方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孟某与刘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孟某与刘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孟付会被告刘勇与被告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董开

2021-07-21

【合同纠纷】甲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24万元,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全额追回工程款并主张利息!

【合同纠纷】甲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24万元,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全额追回工程款并主张利息!

2024-06-05

【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帮朋友牵线租场地开厂,因朋友拖欠租金被起诉代偿租金6万元,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帮朋友牵线租场地开厂,因朋友拖欠租金被起诉代偿租金6万元,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2024-07-01

【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撤诉!当事人因未给“合伙人”分配红利12万元被起诉,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撤诉!当事人因未给“合伙人”分配红利12万元被起诉,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2024-06-27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撤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处理与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撤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处理与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06-26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肋软骨假体隆鼻手术失败,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获赔7万元!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肋软骨假体隆鼻手术失败,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获赔7万元!

2024-06-25

公众号

抖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