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往往是普通老百姓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它承载着人们的生活希望和安全感。在婚姻破裂之际,如何确保自己的房产权益不受侵害,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夫妻离婚时,协议房产归一方所有,本应是一个明确的财产分配结果;然而现实中却可能出现诸多意外情况。比如,一方在离婚后将分割的房产进行抵押甚至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那这时离婚协议中约定获得的房产的一方(未过户)能否通过起诉来对抗执行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刘女士(原告)
相对方:孙先生(被告)
刘女士与孙先生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市区房子归刘女士所有且孩子由她抚养。但在办理过户时,刘女士发现房子被孙先生进行了抵押,现在面临强制执行。刘女士起诉要求孙先生配合解押并过户,却被法院驳回。
2023 年,刘女士实在无法忍受孙先生的出轨行为,两人决定协议离婚。离婚时,孙先生同意净身出户,考虑到孩子年纪小,双方商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房子也归刘女士所有。
但因为孙先生在外出差,房子过户就拖到了几个月后。没想到,在办理过户时出了问题。原来,孙先生之前炒股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借了30万元。现在孙先生无力偿还债务,房子被查封,面临被法院执行的局面,没法办理过户了。
刘女士特别气愤,为了自己和年幼的孩子有个保障,一气之下把孙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协议有效,让孙先生配合解押房产并马上过户给她。可法院认为刘女士对这套房子没有能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把她的请求驳回了。
无奈之下,刘女士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锦湛律所咨询。她哭诉着说无论如何都要把房子争取过来,不然自己和孩子以后的生活都没有保障,迫切地想知道怎样才能合法地把房子过户过来。
1、请求对方配合完成房屋解押并过户到其名下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黄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黄律师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在详细了解了整个案子的情况后,帮助刘女士分析了整个案情。也对刘女士处境需求表示理解,告诉刘女士确实有办法解押房子。具体而言,就是先帮孙先生偿还银行借款,待房子解押后即可完成过户,同时让孙先生出具借条,如此便相当于将银行的债权转移到了刘女士自己身上。刘女士听后,眼中闪过一丝希望,她反复询问方案的可行性,黄律师耐心地一一解答。
刘女士回去后与孙先生进行了沟通,经过一番争论和思考,孙先生最终也表示赞同。过后,黄律师全力以赴地帮助刘女士完成了一系列法律工作。她仔细查阅各种文件资料,与银行方面反复沟通协调,确保解押手续顺利进行。
在审查借条以及离婚协议时,黄律师逐字逐句地研读,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存在风险的细节。经过不懈努力,房子顺利解押并过户,刘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刘女士对此次法律服务非常满意,她感慨地说,有了律师的专业协助,自己和孩子的未来终于有了坚实的保障。
经过黄律师专业指导,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成功,刘女士最终将房屋从银行解押,并且顺利地把该房屋过户到了其名下。
为什么协议离婚有效,可刘女士起诉房子应归其所有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请求呢?
👉在这个案子中,诉争的房屋原本属于孙先生。虽然两人离婚时一致同意把案涉房屋赠与刘女士,但这个协议并不能直接让物权发生变动。要知道,房屋作为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案涉房屋产权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它自始至终都是孙先生的。而且,本案中的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在未解押之前,物权变更登记的条件根本不具备。所以,刘女士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因为上述房屋存有抵押权,双方也没能提交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再加上孙先生无法独自偿还相关债务及银行贷款,借款的诉讼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所以,刘女士要求孙先生配合解押涉案房屋的条件不具备,物权变更的条件也尚未完成。
🌟房屋转让过程中有哪些要点需留意呢?
其一,核实房屋产权
在进行房屋转让时,不管是通过买卖、赠与还是继承的方式,首先要确保的便是房屋产权是否存在问题。例如,如果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那必须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售;倘若房屋已被抵押,那就需要先向抵押权人询问该房屋是否能够出售;要是房屋已被查封,那就绝对不可以进行交易。
其二,审慎签订合同
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只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必须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格外谨慎。正规的房屋转让合同中必须清晰地注明房屋以及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且一定会写明违约责任和合同的生效条款等内容。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进行签署。
其三,明晰具体流程
房屋转让有买卖、继承和赠与这三种形式,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清楚不同形式的房屋转让具体的办理方式。这三种形式的办理流程各不相同,交易产生的税费也有所差异,所以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
其四,避免交易无效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一定要防止出现交易无效的情况,否则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交易无效的情形通常有:房屋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房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权属证书的领取登记;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七条: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如果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则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1.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
2.转让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详细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