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1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销售主管,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每月15号左右通过法定代表人郭某、股东周某以及案外人徐某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发放上月工资。
入职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离职,并于 2022年4月14 日正式离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 日至2022年3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6000元。
办案律师: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在离职后,决定委托专业、负责的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寻找专业的律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成都市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遂通过该平台筛选出距离其住所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并逐一浏览律所的官网查找专业对口的律师,经过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当事人通过对比法律咨询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同类型案件的办案经验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与公司的劳动纠纷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做了详细笔录,并协助当事人调取各项证据材料,如当事人与公司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钉钉考勤打卡记录、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统计及银行流水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核算公司方应当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及金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期间,公司方提出了“(一)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申请人单方辞退申请人,据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是主动辞职,且未说明理由,也未以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为由离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的抗辩意见。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本人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律师现针对庭审情况,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未签订 2020年7月12日至2022年4月书面劳动合同,且从申请人入职开始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保,系本案不争事实,申请人证据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以及3个月经济补偿。
二、因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 日入职、2022年4月14日离职,则其可以主张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则可主张12000元/月×3个月=36000元经济补偿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述部分代理意见被仲裁委员会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
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进行答辩,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977.93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6000元。
目前,我方当事人已全额收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2977.93元。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共计52977.93元的办案结果。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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