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先生(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彭女士(被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张先生曾作为行政管理人员入职于第三人冯先生创办的艺术学校,被上诉人彭女士与张先生是相识多年的旧友,听闻冯先生是画家后,基于对其职业的钦慕,主动要求张先生将冯先生介绍给自己认识。
2018年7月,彭女士在自行考察冯先生创办的学校后,决定参与投资,向冯先生出借330000元,并让自己的儿媳作为学校的副校长参与管理。
2021年2月,彭女士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冯先生,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冯先生于2021年2月11日前偿还彭女士20000元,剩余31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偿还彭女士;
二、若冯先生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全部剩余债务到期,彭女士可就全部未支付部分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冯先生并未按照规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
2021年6月30日,彭女士搭乘“干亲家”Z某的车,有预谋地带上纸、笔、印泥到大邑县找张先生,以叙旧为由邀请张先生一同吃饭。
在饭局期间,彭女士一直向张先生哭诉,表示冯先生与其之间的债务已经危及到她的婚姻关系,希望张先生作为朋友能够签署一份虚假的承诺书,承诺:在冯先生无法还款的情况下,由其作为担保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且彭女士多次强调承诺书不会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用于应付其老公。张先生考虑到可以帮助朋友弥补家庭关系,便答应作为“承诺人”签署案涉《承诺书》。
但张先生考虑到自己行为的高风险性,避免双方以后因为此事发生争议,便要求彭女士也向自己出具一份《承诺书(一)》,承诺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张先生所签署的《承诺书(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彭女士为了获取张先生的信任,便答应了此要求。
然而待张先生亲笔书写完成案涉《承诺书(一)》后,先由见证人Z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再由彭女士签署名字,签署完后将承诺书放置一侧。张先生再按照《承诺书(一)》誊抄另一份,誊抄完毕后,依然由Z某先签名捺印,张先生再签名捺印,彭女士当即便将《承诺书(二)》放在自己包里后,再以查看《承诺书(一)》为由,将张先生手中的《承诺书(一)》拿走,开始哭诉表示张先生作为朋友不信任自己,还要求自己签署承诺书,同时将案涉《承诺书(一)》撕毁并扔进垃圾桶,做完上述举动后,便起身和Z某离开了火锅店。
张先生尝试追赶彭女士与Z某未果,遂回到火锅店将被彭女士撕毁的《承诺书(一)》碎片全部拾取,带回家拼凑完整并妥善保留。
2023年,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冯先生债务未履行部分330000元的保证责任,Z某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一审法院对彭女士提供的《承诺书(二)》与Z某的证言予以采信,判决张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对冯先生债务未履行部分在330000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上诉维权。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律师:
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我方当事人在被朋友彭女士背刺后,感到十分荒诞,而一审判决结果更是给了我方当事人当头一棒,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希望通过寻找专业的律师为其上诉,摆脱困境。
在同事的推荐下,当事人来到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进行约谈,在与律师沟通的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具有非常出色的工作能力与较强的法律服务意识,针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非常详尽、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指导,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被上诉人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积极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事实撰写代理词、庭审提问等论述书面材料,当事人经查收上述材料后,对我方代理律师的工作成果表达了高度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坚持主张“一审法院采纳Z某证人证言,并由此认定彭女士的主张属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三问证人Z某:“与被上诉人彭女士认识时间多长?”、“与彭女士之间是什么关系?”、“2021年6月20日,为何要作为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并针对一审判决“该《承诺书》是被彭女士撕毁后,由我方当事人拼接粘贴在一起的,彭女士在当时已表明不认可该《承诺书》,且已当场被彭女士撕毁,不符合证据形式”部分进行辩驳,在充分的法学理论地支撑下,我方代理律师坚持主张我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承诺书》虽然在形式上具有瑕疵,但能够合理解释证据损坏的原因是对方当事人故意撕毁造成的,而彭女士却无法合理解释撕毁承诺书的原因,因此一审未结合案件基础事实,仅从形式上否定该证据的效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的理想判决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我方当事人与被上诉人彭女士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成立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范意义上分析,单方保证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可知单方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保证人有保证的意思”、“该意思表示应是对外向债权人作出”、“债权人表示接受三个方面”若保证人所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则与相对人之间不构成保证合同关系。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来看,(1)案涉保证合同成立的起因、时间等均不符合常理或交易习惯,具体理由如下:我方当事人所担保的债务系第三人冯先生与彭女士之间的借款 330000 元,一审庭审中已查明案涉债务的发生时间为2018 年7月19日,而承诺书出具的时间为 2021年6月30日,两个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相距甚远。其次,我方当事人仅仅是冯先生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时间总计仅有 5 个月,与冯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作、借贷等其他利益关系,且我方当事人亦未实施任何促成彭女士向冯先生借款的行为,与双方之间的债务不存在任何利益关联,不会因案涉债务获取任何利益,我方当事人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不具有合理性。最后,一审法院查明第三人冯先生从未请求我方当事人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对我方当事人与彭女士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也不知情,我方当事人与冯先生之间关系并不亲密,私下并无任何来往,在未经冯先生请求的情况下替其保证偿还巨额债务不存在合理性。
二、我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仍具有证明力,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结合司法实务现有经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证据真实性之高低,相关性之强弱,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形式上的瑕疵包括外观上的瑕疵,如纸张受到外力包括自然力和人为侵蚀而存在破损残缺的情形,表现为文书本身不完整、有缺失、撕碎、拼贴、裁剪等现象。若提供瑕疵书证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补齐证据或提供其他证据,使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得以补强,就会实现由弱变强的转变,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成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是由于对方当事人彭女士为规避自己的责任,趁我方当事人不注意的时候抢走书证材料且故意撕毁才致使书证具有瑕疵,非我方当事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且彭女士作为债权人无任何理由需要在我方当事人作为保证人的承诺书上签署名字,若真如彭女士所述承诺书末端上的文字属于我方当事人私自添加,我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取得承诺书后私下自行添加,为何要冒着风险当着彭女士的面实施该举动?彭女士所作出的解释具有不合理性,综上可推定此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是真实可信的。
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当事人提交的《承诺书》不符合证据形式,由此不予采信,属于对瑕疵书证进行简单的审查判断、随意否定其的证明力,未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充分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认瑕疵书证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对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
经过我方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与对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当事人的诉求向法院提起上诉,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一审判决、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的理想判决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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