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现实生活的经济往来中,部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层出不穷,而以 “净身出户” 之名行财产转移之实便是典型手段之一。在面临债务压力时,债务人通过离婚这一途径,将诸如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配偶,并且自身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偿,使自己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规避债务责任。当债权人打赢官司,却面临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径,不禁要问,该如何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周先生(原告)
相对方:徐先生(被告)
周先生与徐先生有十年交情。2022年徐先生多次向周先生借款,周先生念情出借50万元,本以为是普通借用,很快能收回。但徐先生仅还部分后便不再还钱,周先生讨要无果选择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请求,在徐先生拒不履行判决结果后周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万万没想到徐先生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周先生才得知原来其离婚时已将所有财产协议归女方。周先生无奈只得再次起诉追款。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本是相识十年的好友,2022年被告因各种事务缠身,资金周转困难,便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念及多年的交情,毫不犹豫地先后多次出借资金,累计达 30 万元。当时,原告本以为这仅仅是朋友间正常的资金周转,就如同以往偶尔的相互帮忙一样,很快便能顺利解决,丝毫未曾预料到后续竟会陷入艰难的讨债困境。就在被告偿还了一小部分借款后,他便开始借口拖延还款,无论原告如何催促,都不再有任何实质性的回应。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无数次的沟通无果后,原告对其逐渐失去信任,见还款之日遥遥无期,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追讨。
2023年8月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6万元。本以为这场纠葛终于尘埃落定,画上句号。可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了尽快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申请时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商品房两套,这是原告所知被告名下最有可能变现偿债的资产。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告知原告,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被告名下。经过深入调查,也未发现被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着进一步的了解,原告才发现在2022年10月,被告就和其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两套面积均等的商品房,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均归女方所有,而债务却全部由被告一人承担。这种明显有逃避债务嫌疑的安排,让原告气愤不已,经律师建议,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期望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
当事人诉求:
1、请求确认被告对登记在被告前妻名下的两套商品房均享有50%的份额
律师:
律师:周斌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犯罪、民商纠纷、商事仲裁、债权债务
评价:
周律师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全面且出众。他对待案件认真负责,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时展现出卓越的智慧和高效的行动力。其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专业技能,使他在复杂的案件中能够迅速理清头绪,找到关键突破点,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与信赖。
律所接受周先生委托后,选派了一位在债权债务领域颇具声望且专业素养极高的律师负责此案。一审阶段,律师仔细研究了周先生与徐先生之间的借款往来凭证,从每一笔转账记录到对应的聊天记录,逐一梳理,构建起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脉络。在法庭上,律师凭借其精湛的辩论技巧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有力地阐述了周先生债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面对徐先生的抗辩,律师冷静应对,通过对证据的巧妙呈现和逻辑严密的论证,使得法官对案件事实有了准确的认知。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然而判决生效后徐先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律师积极协助周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徐先生名下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其中商品房两套被视为最具执行价值的资产。但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发现事情远非想象中简单,法院告知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徐先生名下。律师并未气馁,而是深入调查徐先生的婚姻状况,发现其在2022年10月已与妻子办理离婚登记,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购买的两套商品房均归女方所有,债务却全由徐先生承担。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这是徐先生逃避债务的手段,于是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建议周先生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在第二次庭审中,律师再次充分展现出其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他详细收集了关于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购置、债务形成以及离婚协议签订等多方面的证据材料,精心整理成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徐先生通过不合理的离婚协议安排来恶意逃避债务的事实,指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周先生的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虽仅登记于被告前妻一人名下,然其购置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相关法律规定,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缺乏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于共同财产分配中存在应不分或少分情形时,依据共同财产等分原则,理应依法判定双方对涉案房产各占 50%份额。
我方律师主张,于被告与其前妻借由签订离婚协议处分共同财产之前,原告已对被告持有合法有效之债权。此时被告身负较大数额债务未偿,却以签订离婚协议之方式,将自身应得之共同财产份额无偿让渡给了前妻,此行为显然存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主观故意。从客观结果而言,此举必将致使被告偿债能力大幅削弱,严重侵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合法权益。
且原告对被告所享债权已经得到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原告亦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被告既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又未主动明晰涉案房产份额,在此情形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原告依法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以明确被告与被告前妻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各自所占之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经综合考量各方情形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通过与被告前妻签订《离婚协议》将特定涉案房产无偿赠与被告前妻之行为,并确认被告对登记于被告前妻名下的该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
一审判决胜诉,然此仅为一审裁定,后续对方是否上诉我方律师正密切关注,并将依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全面做好应对后续工作。
律师提醒:
若您遭遇类似情况,不要惊慌失措。首先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财产变动信息。一旦发现有离婚并转移财产的可疑迹象,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财产转让凭证、银行流水等。其次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若该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于偿债。
债权人如何有效行使撤销权:
1、无偿转让,即债务人在未获取任何对等价值补偿的情形下,将自身财产让渡给他人。当此行为致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显著降低时,债权人便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例如本案被告在与前妻离婚过程中,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全部划归前妻名下,且未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此情形便完全符合无偿转让的界定。
2、尽管债权人有权针对债务人不合理的财产转移行为主张撤销,但需明确并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转移均可被撤销。唯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部分,才处于撤销权的合法覆盖范围之内。对于那些原本就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权人无权要求予以撤销。
同时,也要告诫那些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不仅要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债权人可据此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条款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