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最讲究的就是诚信经营,这点大家都知道。可是现在市场竞争这么激烈,商业环境又复杂,在经营的时候,难免会碰上些货款收不回来的麻烦事。遇到这种情况,怎么保护自己的血汗钱,这可是每个开店的老板都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情速递
委托人:刘先生(原告)
对方:**火锅店
刘先生在当地经营着一家生鲜超市,2020年朋友开了一家火锅店,双方达成合作,刘先生供应生鲜蔬菜给火锅店使用。可没想到朋友经营不善,资金出现问题,屡屡拖欠他的货款未能结算,最终演变为买卖纠纷。
2020年蔬菜供货商刘先生与经营**火锅店的朋友罗先生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刘先生负责为火锅店提供新鲜的蔬菜,而罗先生则承诺按时支付货款。最初供货结款及时,双方合作的很愉快,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罗先生开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全额支付货款,导致欠款逐渐累积,双方的合作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2021年1月,罗先生通过微信向刘先生发送了一条消息,承诺将在1月11日前支付3.5万元的货款。罗先生还详细列出了欠款总额为36500元,并打了一张欠条。罗先生还承诺,刘先生第一次去消费时,火锅店将全额免单,除了酒水。
2021年2月,刘先生通过微信提醒罗先生,火锅城已经四天没有结算菜钱了。罗先生回复说已经通知财务,让刘先生拿单子去结算。但结算出问题时刘先生多次尝试联系罗先生,罗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4月19日,罗先生突然向刘先生发送信息,询问是否认识开火锅店的人,因为他想将火锅店便宜转让出去。刘先生表示无法再信任对方的还款承诺了。
2021年4月23日,刘先生再次通过微信向罗先生表达了自己的失望和愤怒。他指出罗先生一次又一次地承诺,却一次又一次地让他失望。刘先生表示,他每次选择相信罗先生,但罗先生却一再地欺骗他。罗先生回复说,他也正在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但他的资金出现了问题。
一次次的承诺和拖延,让刘先生的超市资金链也受到了影响。原本基于友谊和信任的合作,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货款拖欠纠纷。最终,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场合同纠纷。他委托了锦湛律所的律师,准备将罗先生及其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款。
1.请求判决对方支付货款36500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周律师对刘先生的诉求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建议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刘先生在尝试与对方协商但未能达成和解方案后,听取了周律师建议,选择了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刘先生对周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信任,决定委托周律师代理此案。
她指导刘先生搜集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供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同时,周律师还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案件事实报告,梳理了案件的时间线和关键证据。
在等待开庭期间,周律师对证据进行了进一步的整理和分析,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有力地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周律师代表刘先生出庭,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罗先生的缺席进行了法律上的应对。周律师还就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业的应对,并充分利用了法庭给予的机会来强化刘先生的诉讼立场。
案件胜诉后,周律师继续跟进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刘先生能够及时收到欠款。同时,也为刘先生提供了后续可能需要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法院在审理了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定对方确实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欠款及维权费用,并规定了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若对方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将需要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时,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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