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尹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敬先生、梁女士(原告,死者父母)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27日,死者得知被告在成都办事主动联系被告,双方约在被告家中见面。在吃过晚饭后,死者曾打过一通电话,通话中的意思是说对方拖欠死者的工程款,对方答应的20号结一部分账,死者等了好几天也没有收到工程款,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对方又将结款日期推迟到29号,死者对此感到十分气愤,并与对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通话结束后,被告见死者心情不好,遂向其发出邀约:第二天是其母亲生日,询问死者是否愿意参加其母亲的庆生宴席。
死者面对被告的邀约,欣然同意。
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一同从成都前往视高镇某饭店给被告的母亲庆生,在此期间双方均有饮酒。
饭局结束后,死者与被告及其他朋友前往本地某KTV 唱歌喝酒。
在此期间,死者多次向被告的亲戚敬酒,该亲戚表示其有酒精肝不能喝酒,便拿某功能饮料代酒回敬,死者对此感到不满,并因此事与该亲戚发生争吵,最后亲戚无奈喝了半瓶啤酒。
被告见死者争吵后状态不好,便安排其亲戚尹某一与尹某二将其送至当地某酒店安排入住,尹某一与尹某二将死者送至酒店房间后,扶其至床上躺着休息,尹某一还帮死者将鞋子脱下,为其盖好被子后,叮嘱其好好休息,见其无恙,二人离开酒店。
9月29日0时7分,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视高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视高街道某酒店二楼,有人跳楼。
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勘查取证,确认死者系坠楼死亡。
10月26日,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乙醇含量237.2mg/100ml;
11月8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出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敬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死者敬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案涉酒店支付敬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1203830元,称被告需要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574.5元。
被告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委托人诉求:
尽量争取减少赔偿的金额和范围。
律师名片:
律师:陈四虎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投融资及并购、工程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犯罪
评价:
超过16年法律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曾先后任职于某地法院法官、大型国企法务,目前为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迄今已经办逾600件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在代理的600余起民事案件中,近八成案件全胜或半胜,数十宗案件经二审代理改判或发回重审扭转败局。兼任或独任三十余家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政府等多种力量,紧贴经济趋势和时下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涉及地产开发、资产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通过互联网平台搜索四川范围内的正规律师事务所,并对同类型案件处理经验、律所运营资质、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口碑等各方面进行对比,最终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应诉。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给出详细的解答,并多次前往案涉酒店交流案情、查看监控录像了解我方当事人安排亲戚将死者送往酒店的过程;
此外,代理律师也多次前往当地警局调取出警记录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并对其相关资料进行研读;
在准备应诉方案期间,代理律师按照当事人的诉求对应诉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并针对死者家属提交的诉状与赔偿金额进行审查,并尝试从“死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充分必要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死者的父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等角度答辩,以此帮助当事人减轻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主张我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死者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80574.5元,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仅需支付60191.5元赔偿款,为当事人减少了三分之二的损失。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本人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死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大小,且其醉酒状态为其自身原因导致,被告对其已尽到了充分必要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
喝酒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代理人认为朋友之间聚餐喝酒更是属于正常社会交往活动,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过量的饮酒容易产生危险,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地控制喝酒,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负最高注意义务,其应当根据身体状况,预见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不利后果,从而有节制饮酒,避免过量,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否则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死者作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应当是清楚的,对过度饮酒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者危害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死者进入酒店时并未呈现无意识状态,且在酒店前台来回走动,被告也安排人员将死者送入房间并为其脱鞋、盖好被子确认其无事后才离开,被告虽作为酒局组织者,但对其已尽到提醒、劝阻和照顾等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代理人认为原告敬先生、梁女士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主张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具体到本案,原告敬先生、梁女士未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有效证明,且死者生前做工程生意,平日使用车辆品牌为宝马,原告敬先生、梁女士为照顾死者非婚生子敬某某在外租房,由此可见其家庭经济条件宽裕,并非其所述经济困难等情况,且不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所定义的被扶养人,因此不在被扶养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之列,不应主张生活费。
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我方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席饮酒,不顾自身酒量大量饮酒,导致酒后坠楼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系组织者主要邀约者,但不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席的人员,都是一种正常社会生活交往中的情谊行为,对于组织者、邀约者虽应对参宴者的安全有一定的注意、照顾义务,但此义务不应过高。
故判决被告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死者死亡各项损失5%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60191.5元(1203830元×5%)。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赔偿180574.5元,我方代理律师将其降低至仅需赔偿60191.5元)。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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