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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赵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徐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3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到其承包的位于青海省玉树州某寺庙工程工地务工,在工地负责抹泥灰、做砖、砌砖、搭钢筋、混凝土等劳务工作,双方约定报酬为400元/天。
2021年7月1日,原告站在约2米高的脚架上给墙体抹灰时,踩踏脚架上的木板滑开,致其受伤。
发现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当地医院,当地医院拍医学影像学片后表示其无法处理原告伤情,建议送至青海省骨科医院,后被告开车将原告从青海送至成都市郫都区骨科医院治疗。
2021年7月3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
2021年7月26日,原告出院,住院23天,医嘱休息3个月,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费用约8000元,应复查。
2022年2月25日,原告的伤残程度经过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认为,自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对其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上诉维权。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医药费25495.01元(被告已支付);
(2)后续治疗费用约8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4)营养费690元;
(5)住院期间护理费3600元(被告已支付);
(6)伤残赔偿金82888元(41444元/年×20年×10%);
(7)误工费14542.16元;
(8)交通费5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10)鉴定费1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40405.17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赵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周巧云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周律师就原告与被告的工伤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负责管理的寺庙修建项目工程从事修建泥工工作,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且施工方并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是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即具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尽相应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答辩意见的部分内容得到法院认可。
办案结果:
法院对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予以认可,判定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施工工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因其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导致自身在工作过程中遭到损害,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原告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确认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共计99183.6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先行垫付30500元的费用,扣除垫付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68683.6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3元,由原告负担547元,由被告负担1276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人身损害赔偿金,我方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积极与法官沟通,梳理案情,并实施有力答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99183.62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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