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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贺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成都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15日,申请人贺先生经朋友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岗位为仓库分拣,约定工资为:4500元/月;
2022年4月17日,申请人贺先生提出离职;
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贺先生被踢出工作群,申请人认为该提出离职的日期应视作离职日期;
经我方律师整理:申请人贺先生的工作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2022年4月17日,共计10个月23天,在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委托人诉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366.31元。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民间借贷、合同、侵权、工伤、婚姻家事
评价: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本案,申请人于在职10个月23天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
即应从2021年6月16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至2022年4月17日应计算9个月22天双倍工资差额,即二倍工资差额=月工资4500元/月*9个月+月工资4500元/月÷21.75*22天=40500元+4551.72元=45051.72元。
办案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成都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贺先生调解款人民币36000元;
二、申请人贺先生资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现当事人已收到全部数额,且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方律师全程跟踪案件进度,满足当事人需求,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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