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田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孙女士(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7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渴望能共同生育一个小孩,便于2018年开始为做试管婴儿做准备并成功受孕;
然而在2018年7月第一次做唐氏筛查时,医生告知:胎儿心脏存在先天性缺陷,建议终止妊娠,故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18年8月终止妊娠;
此次事件致使女方遭受刺激,情绪极度不稳定;
2018年9月30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当日将原告赶出共同居住地,直至2023年3月,双方都处于分居状态,期间一直是通过电话、微信沟通离婚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确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起诉离婚。
委托人诉求: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民间借贷、合同、侵权、工伤、婚姻家事
评价: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一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随后又因做试管婴儿失败屡次争吵,表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分居长达4年零4个月,并且离婚态度坚决,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我方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性格不合,更谈不上夫妻感情,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痛苦,况且双方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办案结果:
经我方代理律师、法院等多方努力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先生于被告孙女士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田先生承担。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方律师全程跟踪案件进度,满足当事人需求,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328015338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