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先生(申请人)
当事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3年2月8日,申请人经朋友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参加面试,并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入职,担任建筑装饰工程师一职,与被申请人约定其工资构成为底薪7500元加项目提成。
在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并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7月,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对达到结算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人进行结算提成,申请人遂遵从被申请人的管理制度,提前1个月在企业微信上提起离职申请,后于2023年8月31日正式离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支付提成工资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1293.1元;
二、请求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项目结算并支付结算后的提成工资14000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停缴手续。
以上合计55293.1元。
律师名片: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面临公司未依法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向其结算提成工资时,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在网上查找成都附近的正规律所,联系了多家律所,通过在律师协会网站上检索从业资质、了解过往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例、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筛选,最终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了解案情后,协助申请人整理证据:(1)与被申请人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2023年2月8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总经理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参加面试以及被申请人拖欠项目提成的事实;(2)工资明细,用以证据申请人2023年3月至8月的工资,并以此为依据核算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
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劳动纠纷诉求登记表,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提交至仲裁委员会,本着精益求精的办案精神,办案律师在庭审中面对被申请人的抗辩时据理力争,最终帮助申请人成功争取到了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律师针对被申请人抗辩称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意见,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2月8日,申请人经朋友赵某介绍前往被申请人参加面试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入职,任建筑装饰工程师一职,入职时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7500元加项目提成。2023年7月,申请人遵从被申请人的管理制度,提前个月在企业微信上提起离职申请,后于2023年8月31日正式离职。申请人入职后,受被申请人实际管理,被申请人也按月向申请人发工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报酬,二倍工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申请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结合本案,申请人于 2023年2月15日入职,入职后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自愿离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应从2023年3月16开始计算双倍工资至2023年8月31日,应计算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申请人的工资流水,其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的工资均为7500元,故二倍工资差额为41293.1元(7500元÷21.75 天×11天+7500元×5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办理提成工资结算并向申请人支付提成工资、办理社保停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提成工资。
因被申请人未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另行购买社保,被申请人应当办理停缴手续。
办案结果:
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全部代理意见均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8月31日提成工资140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293.1元。
目前我方当事人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成功帮其争取到了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1293.1元及提成工资14000元的仲裁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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