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林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四川**家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 7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当月以及 2022年8月,以试用期为由克扣工资774.14 元;
在2022年9月及12月以新冠疫情隔离为由克扣工资1860元;
在2023年1月以春节假期为由克扣工资1830元,申请人入职11个月就被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共计4464.14元。
被申请人为家具销售公司,客户在被申请人下订单后有专门的销售人员将数据录入系统,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则是根据录入系统的数据生成财务报表。
2023年6月2日,申请人在审核报表时发现数据有误,随即用微信与公司主管进行汇报,当时主管并未回复;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在召开股东会议前,突然向申请人要修改过后的财务报表,并在会议中称:申请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7万元的损失,并于6月11日以此为由将申请人辞退。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1、请求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违法克扣工资4464.14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2500元(7500元/月×11个月);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15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101964.14元。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商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合同起草及审查、建设工程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当事人被辞退后,意识到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遂通过互联网检索位于成都市内的正规律所,并拨打当地司法局电话了解每年在司法机关进行年度注册备案的律所名单,在此过程中了解到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不仅具备专业的运营资质及执业许可,而且通过律所的官方账号了解到其具有大量处理劳动纠纷的办案经验,遂决定委托该律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法指派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接案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阅当事人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自身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详细制作起诉方案、确定仲裁请求金额,并携带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前往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在仲裁委组织的庭前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了85000元的赔偿金。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共有两名会计,一位负责核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而申请人仅负责根据系统内数据制成财务报表。申请人制作报表虽为整个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不对之前的程序负责。
其次,被申请人与其分销部协商多出21万元的部分归分销部所有,错误的报表出来后显示盈利28万元,因此将盈余的7万元发给分销部,该笔钱则属于公司内部流转,不存在申请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同时该报表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即经过管理人员审批不应让申请人承担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应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法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11个月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理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及违法辞退经济补偿。
办案结果: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阶段,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的极力争取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四川**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共计85000元。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以及与被申请人四川**家具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其他仲裁请求的权利。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扣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共计85000元。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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