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吴某的“矿机”合同纠纷案
客户陈先生是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包括 swarm 系统 bzz 节点买卖,原告吴女士于 2021 年 5 月前后,与我方客户陈先生微信沟通后,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swarm 系统 bzz 节点”买卖合意,为便于交易,原告吴女士遂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向客户陈先生个人账户 转账 7 万元,购买 10 个 bzz 节点的对价。当天收款后,客户陈先生向节点机器经销商指定账户转账支付7万元,同样购买10个bzz节点。后原告吴女士想将这7万元要回,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客户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7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客户诉求 :
一、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吴女士让客户陈先生返还七万元的诉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解决方案: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具体到本案,我方客户陈先生无受益事实,原告吴女士主张的损失的基础法律关系亦为吴女士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吴女士的诉讼请求系刻意回避了该真实法律关系,其诉求不具有正当性,仅为举证便利,系对不当得利诉讼的滥用。
在原告吴女士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法律关系中原告吴女士是否利益受损应结合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及履行状态进行综合认定,应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解决。事实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完毕本案节点设备的提供义务,亦将该节点机器正常架设并运行,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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