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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周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2日,申请人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主要车间卫生工作,双方约定的工资为每月3400元,此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统一管理,考勤实行打卡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按时发放工资。
但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在厂里上班休息期间受伤,随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由于被申请人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工伤赔偿事宜未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因此申请人委托我所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委托人诉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1306元(3400元÷30天*188天=21306元)。
办案律师团队: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心得:
当事人是四川xx公司派遣到崇州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伤后该公司拒不配合工伤理赔。在当事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本所并委托。
我方律师历经2个月,协助调取了非常关键的证据,向人社局申请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在庭前调解阶段,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差额,我方律师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公司同意支付我方当事人周先生双倍工资差额21306元,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
在办案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工作地点在崇州,我方律师也赶赴崇州,全程跟踪案件进度,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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