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专于法律·成于服务
汪先生委托我所人身损害赔偿服务团队为其处理工伤赔偿一案
原告:汪先生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到被申请人负责承建的“**广场”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14点左右在项目中施工时因设备磨光机砂轮片爆炸,随即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上睑皮肤裂伤”。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了工伤决定书,确认申请人所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5月6日出具了初次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陆级。
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赔偿,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办 案 团 队 律 师
——End——